“倒查提拔”需要形成制度合力
7月7日,记者从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备受关注的《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规定对已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在提拔任职后受到行政撤职或以上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出处分后将启动其提拔过程的倒查程序。(《广州日报》7月8日) “倒查提拔”可以让提拔者增强责任感、减少带病提拔,但实现这种理想状况需要拿出细则化条款。在笔者看来,首先应该考虑的是两个问题,一是谁来倒查,二是倒查谁。 谁来倒查是个必须面对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带病提拔,是因为提拔程序不透明,以及一把手权力过大。具体而言,倒查者应该遵循回避制度,如果倒查者本身就是提拔者,那么就是自己查自己,想来也不会查出什么。同时,倒查提拔是一种权力制约机制,如果倒查者本身就权力微弱,那么倒查就会“有心无力”。 另外,在倒查谁的问题上,如果腐败的只是低级官员,倒查谁并不是一个有难度的问题,但预防腐败的目标显然不只是打打“苍蝇”,更要打打“老虎”。要打“老虎”,就必然又回到上一个问题,谁来倒查“一把手”?我们知道,一些地方的“一把手”之所以敢于卖官,就是因为没人敢于监督,谁要是敢于提出异议,结局很可能是“下课”。 由此看来,“倒查提拔”说起来容易,但实际上,谁来倒查和倒查谁,都存在困境。个人认为,“倒查提拔”机制应该成为更顶层的设计,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另外,从根本上说,一是提拔程序要公开透明,二是要对一把手的用人决策权作出限制,这两个问题解决好了,“倒查提拔”才可以水到渠成。不若如此,“倒查提拔”不仅举步维艰,而且也很可能一无所获。换言之,在权力一言堂和不透明的情况下,“倒查提拔”很容易被规避。(华泊瑄) |
关键词:倒查提拔,违纪违法,腐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