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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索酬”到底应不应该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2014-07-21 1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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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不完美但很温情

  在中国新闻网网友石敬涛看来,这件事整体上虽然不完美,但其结局却充满了温情——不仅物归原主,而且成全了小峰拥有一辆自行车的梦想。而且,这个梦想的实现,还是做好事的结果。这件事肯定会在小峰的心里留下美好的记忆,激励他继续去做好事。

  光明网网友玫昆仑则指出,拾金索酬与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非但并不矛盾,而且恰恰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毕竟,物归原主,弘扬了助人为乐精神;合理答谢,体现了知恩图报美德。而且,适当的酬谢还具有积极意义,可以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虽然这种“拾金不昧”不如原本意义上的高尚和纯粹,但只要这样的方式能让更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就比拾遗者因得不到报酬而隐匿不还好得多。

  关键还要法制发力

  人民网网友浦江潮提出,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拾金而昧”则涉嫌违法。我们不能奢望每个人都道德高尚,但也不允许有人非法隐匿、占有他人财物。那么在“昧”与“不昧”之间,能否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对于该不该有偿归还,我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这就意味着,捡到的遗失物应当返还给失主;拾遗者可以向失主索要“必要费用”,失主也可以主动多支付一些酬金。但是,这里有一个原则必须遵守,那就是自觉自愿,即失主是否多支付酬金,必须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拾遗者不可强制或变相强制。因此,这条新闻之所以引发争议,关键点不在应不应该“拾金索酬”,而在于“索”的过程中有威胁、强迫的举动。这也恰恰说明,相关法律规定还没有为当事双方所熟知,还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新浪网网友杨朝清也提出,从事件的结局来看,“拾金索酬”的确实现了“双赢”——失主的钱包失而复得,小峰得到了一定的选择性激励。可是,“拾金索酬”一旦没有了边界,就会进入“坐地起价”的误区。换言之,有偿归还和敲诈勒索只有一步之遥,一旦越过红线,好事就可能变为坏事——小峰妈妈向失主索要1000元酬金并扬言要把钱包扔掉的作法,就有这样的嫌疑。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如何使人们在知法的基础上守法,依然是我们不得不重视的一个现实课题。

  幸运的是,这起事件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但我们对类似事件的反思却不能就此终止:为什么遗拾双方在给不给报酬、要不要报酬方面往往表现得那么纠结?为什么明确的法律规定却没能让这种纠结消失?其中的原因,是相关法律条文过于原则、不够具体,还是我们的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做得还不到位?抑或是二者兼而有之?然而不管怎样,解答“是坚持拾金不昧,还是有偿归还”这个现实考题,除了道德之外,法制也还有很大的作为空间。或许只有当更加明确、细化的相关法制被所有人熟知,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应用,“拾金索酬”才不会再如新闻中所说的那样一波三折,拾金不昧也才能得到更有力的激励。

关键词:拾金索酬,敲诈,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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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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