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二级运动员”,是为机关请私教吗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工商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其中两个普通综合管理职位,被质疑“萝卜招聘”。这两个岗位特别注明“具有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资格。”(7月20日《现代快报》) 招考单位为什么总是踏进同一条河流?令人费解。前不久,哈尔滨呼兰地税局刚曝出招录公务员要求“乒乓球国家一级裁判”。招考中与岗位无关的“奇葩条件”,难免令人浮想联翩,惹上“萝卜招聘”的嫌疑。不过,无论是呼兰地税局,还是宜昌工商局,对于“奇葩规定”的解释,竟然异曲同工:单位经常搞活动,培养干部职工健康情趣。 这般理由,在机关人员高喊压力大、干部屡犯抑郁症的职场情境下,似乎也合情合理。我们并不反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多才多艺,去调节生活活跃气氛。但将其列入招考条件,真的合适吗?目的又仅仅是为了丰富机关文体生活吗?《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四章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招考单位有章不循,十分诡异。 再来驳一下“文体活动多”。机关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无疑是提倡的。不仅强身健体、活跃气氛,还能帮助戒掉领导干部光顾会所、留恋酒桌的陋习。但为了这个目的,就要特招“裁判”、“运动员”吗?要知道,每个职能岗位,都是公共财政供养的呀!岗位设置的宗旨,也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呀! 机关单位特招“特殊人才”,似乎还揭穿了权力生态中的一个怪现状。在公考的圈子中,流行着这样的传说:若酒量过人,在面试中可以获得不少加分。甚至,这也不算是传说了,有些机关单位,尤其是承担接待职能的岗位,还曾在招考公告中公然要求:酒量好、身材佳者优先。这令人难免浮想联翩:这是在招人还是在选美,是在找公关经理还是在招考公务员?而特招这些人的目的,又是为了公关谁?取悦谁呢? 招考裁判、运动员也好,偏爱酒量好、身材佳的应考者也罢。同等能力前提下,兴趣、特长、性格等确实可作为加分的参考。但是明确写入招考公告,性质就不同了,意味着选择性的标准,变成了排斥性门槛。如此,又怎能不被质疑“萝卜招聘”,不被质疑存在猫腻?“特招”的量身定制,难道能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时言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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