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调价不是涨价”是诡辩
近日,不少司机反映江西省内高速公路对货车收费价格从4月1日起大幅上调,高速路段收费上涨了大约4成,加上去年的调价,过路费在一年之内几乎翻番。运输成本高涨让他们压力倍增。而江西省发改委工作人员给出的解释是:这不是涨价,是调整,是为了跟周边省价格衔接,而且根据收费管理条例只需要批准并不需要听证。 高速公路收费一年之内几乎价格翻番,显然不正常。更不正常的是,面对质疑,作为价格主管部门的发改委不仅不反思问题,反而辩解说,这不是涨价,是调整。呵呵,调价不是涨价,听着咋这般耳熟?这不是山寨版的“窃书不算偷”么?如此掩耳盗铃式的诡辩简直滑稽得没有半点技术含量。不管是调整,还是涨价,不管是部分车型还是所有车型涨价,江西省发改委都否认不了高速公路运输成本上涨的事实。 其实,高速公路涨价不听证根本站不住脚。《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此树是我栽,此路是我开,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钱”。高速公路既涉及到公众利益,也带有垄断属性。高速公路涨价,显然不能忽视公益属性与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如果说某些听证会逢听必涨,只剩下程序正义的话,而仅凭发改委一纸通知,江西省高速公路上涨四成,不仅没有实体正义,连程序正义也不要了。 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曾要求清理整顿超期收费、通行费标准过高以及不合理的公路收费等问题。江西省不仅不清理公路乱收费,反而以与周边省份接轨为由,大幅提高高速公路收费,令人很是费解。与周边省份接轨,就可以不听证乱涨价吗?何况,周边省份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否合理要打一个大问号。 虽说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办法筹措公路建设资金,建设经营性公路,打破了单一的政府投资体制,大大改善了中国的交通状况。但是,江西省高速公路大幅涨价很是不合时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司机与公路收费方之间就是消费合同关系,公路方除了依据合同约定提供周到的交通服务以外,没有理由随意涨价,否则就是违约行为。 何况,公共交通并非单纯的经营性企业,它带有公共服务的性质。虽然不少地方把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变成了经营性项目,吸纳了不少社会投资,但是公路作为公共资源的性质没有改变。而且,公路投资成本、收费收入与合理回报到底是多少,公路企业到底该拿多少钱还贷,多少钱养人,多少钱用于“三公消费”,公众根本没有知情权与话语权。公共决策把公众排除在决策与知情权之外,连听证会都不召开,高速公路收费仅凭一纸通知说涨就涨,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存疑。 曾有报道说,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花了60多万,派人到贵州购买茅台酒招待客人。而该公司回应称,买进茅台用于长期收藏。公路企业既然有闲钱买茅台收藏,又有什么理由乱涨价呢? 《人民日报》曾连续曝光了各行业乱收费情况,既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包括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报道认为,各种乱收费、高收费,正蚕食着改革发展的成果。部分公路企业沦为养闲机构,公路收费想涨就涨,有的地方把老路新路、老桥新桥打包收费,何尝不是在蚕食改革发展成果呢? 在五部委整顿公路收费的大背景下,江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想涨就涨,实际上是对五部委清理公路乱收费执行力的考验。对此,江西省相关部门要摆事实、讲道理,理出收费公路收费与支出的成本账,让公众评判成本是否虚高,支出是否合理。而不能以与周边省份接轨这样不着调的理由乱涨价。五部委更要介入调查,看看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涨价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看看江西到底要与哪些省份的高速公路收费接轨,看看这些省份收费是否合理,如果高速公路收费违规违法,就要启动问责程序,不能任由公路乱收费推高物流成本,成为民生梦魇。(叶祝颐) |
关键词:公路,涨价,高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