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官财产申报也要引入社会监督
陕西省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的意见》的通知,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涉及内容包括本人出国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家庭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措施。该制度在世界多个国家的成功实践证明,官员财产申报是反腐倡廉重要的制度性保障之一,因此这项制度也被称为“阳光法案”。1994年,我国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8月,中央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颁布实施。2010年7月,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得到进一步完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被纳入报告内容。 此次陕西省针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出台的新规,显然与我国反腐倡廉的大环境有直接关联。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不久,广东、广西等地即着手开展新提任官员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陕西省有关通知规定的申报对象范围为:确定为省管正、副厅级领导干部和县(市、区)党政正职,以及省直机关正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与此前广东、广西等地新规的主要区别是,陕西省新规在全省范围实行,而不只是局部试点。 但是,陕西省新规迈出的这一步,有“领先”之长,也有“保守”之短。说其“领先”,因为其适用范围较广,覆盖全省。说其“保守”,因为广东、广西推行的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虽是局部试点,但新领导除了申报还要公开。在此次陕西省有关通知中规定,干部考察期间,考察对象必须如实申报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情况,但没有要求新任领导的有关事项同时对社会公开。 其实,结合我国领导干部申报制度的实际情况看,陕西省看似“保守”的新规,还是有其积极作用和针对性的。现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2010年发布的,几年来的执行效果并不明显。规定中明确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范围、报告事项内容,以及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理措施等。但在执行中,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普遍比较“随意”,报告的内容不全、不实,申报信息不仅“缺斤短两”甚至存在虚假信息。在浙江省某县,当地纪委对14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时发现,37名抽查对象中有11人的申报信息存在遗漏。 此次陕西省将申报目标集中在新提拔领导干部身上,并在干部考察这一比较特殊的时段里,把“新人”的个人事项和家庭财产放在聚光灯下。陕西省的新规完全是在我国现有政策的框架下运行的,其创新性欠缺,但针对性却比较强,如果严格执行,其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作用还是值得期待的。 各地方各部门在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做出的各种努力和实践,最终将使社会风气不断得到净化,使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取得质的飞跃。目前全国县处级以上干部有几十万,厅局级也有几万人,如此庞大的群体仅仅依靠内部监督显然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建立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引入公众力量进行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当有关申报制度在我国从试点走向全面建立后,以权谋私、向海外转移财产、“裸官”等各种丑恶现象,也有望得到根本遏制。(樊大彧) |
关键词:新官,财产申报,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