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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头遗留患者体内也算医疗风险?

http://www.hebei.com.cn 2014-03-25 09:24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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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女士于2013年3月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医院进行了一次骨科手术,术后医生才发现手术时用来打眼用的钻头不慎遗留在了胡女士的骨头中,并且无法取出。(《北京青年报》3月24日)

  胡女士觉得医院应该对此负责,提出索赔12万元的要求。可医院不承认。院方认为:“这只是手术的医疗风险,出现了医疗意外”,“这是一种共担的风险。”院方还说,所有的医疗行为都是存在风险的,在术前肯定要告知病人,临床上的各种风险都包含在里面,做手术之前医院就已经和病人签订了合约,因此手术带来的风险是共担的。

  凭直觉,我觉得院方的说法不对头,将钻头留在病人的体内,这属于医疗事故,而不属于医疗风险。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医生有没有有主观过错。比如,在正常手术的过程中,患者出现突然的心脏衰竭,危及了患者的生命,这就可能属于患者所要共同承担的风险。而将钻头留在病人的体内,医生是有主观过错的,不属于患者的身体发生了难以预料的变化,应该属于责任事故。

  院方还说,医院与病人是签订了合约的,按照合约,病人就应该承担这样的风险。我没有看该医院与病人的合约全文,不知道合约的具体条款。但我能肯定,合约中并无类似将钻头留在病人的体内,也要病人共同承担风险的条款。假如真有这样的条款,病人及其家属再傻,也不会在合约签字。

  在说到医患关系紧张时,有不少人指责人们将医生妖魔化,其实有些时候,是医生自己存在过失。比如,这场医疗纠纷,医生竟然将钻头留在病人的体内,还要病人承担这个风险,这不是也在妖魔化自己吗?

  别人不要将医生妖魔化,医生更不要妖魔化自己。患者尊重医生的工作,医生坚守自己的职业伦理,如此,才不会有那么多的医患纠纷。(汪强)

关键词:骨科手术,打眼,钻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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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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