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该让给公众找麻烦者承担赔偿责任
29日,在南京市第五场“向人民汇报”述职评议现场,媒体观察员反映了一个由于人社部门员工失误而导致南京一市民来回奔波处理,期间还受到不少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推诿的事件,南京市人社局党组成员钱国荣现场表示,对于推诿的工作人员,要与其年底季度奖金的发放挂钩,如果查实由于工作失误导致百姓来回奔波产生的费用,直接责任者应该进行合理的补偿。(10月29日《中国新闻网》) 相信很多人都曾有过类似无奈的经历:明明是公职人员的工作失误,可对这种失误的纠正还要靠“受害人”的四处奔波,需要跑不少趟冤枉路、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解决问题,期间遭遇的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让很多人有深深的切肤之痛,而最好的结果,也不过是在几经周折之后,公职人员的失误得以纠正,让事情再次回到没有失误的正常状态。 可是,在这样的过程中,有过错的是出现工作失误的公职人员,而作为“受害者”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过错,让当事人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来弥补公职人员的工作失误,无疑是非常不公平的“他人犯错,我来买单”。一旦公职人员不需要因为自己的失误对“受害者”承担任何责任的话,那么他就不可能对当事人有任何敬畏之心。 或许有人会说,一旦公职人员的工作失误被查实,他也是要承担责任的,比如轻则受到批评警告,重则受到降职处分。前段时间,北漂小伙回家乡办护照遭刁难的事情被焦点访谈曝光后,河北省公安厅迅速处分了涉事公职人员,并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谁给人民群众找麻烦,我们就一定让他有麻烦”。这样严厉的问责制度,无疑是对公职人员转变工作作风的有力督促。 也要看到,这只涉及公职人员对上承担责任,却不涉及其对外承担责任。因为,这种责任追究的方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责任追究,靠的是来自领导命令的压力,而不是要对当事人负责任的压力。而从严格意义上讲,一旦公职人员出现工作失误,他既要承担内部的行政责任,又要承担外部的民事责任。而且,民事的赔偿责任,要优先于行政的处罚责任。 可以想象,如果所有的公职人员头顶上都有“失误就要赔偿”的紧箍,那么一个始终不负责任的公职人员的生活该多么悲催,估计他每个月的工资都要用来赔偿没有错误的当事人。在如影随形的赔偿责任压力之下,用不着上级领导整天耳提面命,公职人员就会主动自我加压。 在法治社会中,权责对等是一个基本的原则,有多大权力就要承担多大责任,公职人员由于自己的失误承担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上讲都是理所当然的。因此,惯常的制度规定应当比南京市人社局提出的“直接责任者应该进行合理的补偿”还要进一步,即出现工作失误的公职人员要对当事人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若要让“给公众找麻烦者就得承担赔偿责任”成为惯例,必须畅通“受害者”的救济渠道,让公众有切实可用的监督权。比如,在公职人员出现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后,当事人的投诉能够得到及时的受理和解决;如果这样的途径受阻,当事人还可以很容易求助上级部门或人大代表对涉事单位进行问责;如果依然无法奏效,当事人还可以提起诉讼,让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为自己撑腰。总之,只有权利有救济,权力才能被驯服。(志灵) |
关键词:公职人员,工作失误,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