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设立廉洁年金制成了谬奖
日前,作为中国官方高层智囊机构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其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勾勒出一幅详尽的改革“路线图”。在反腐倡廉制度方面,报告提出,要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 无可否认,廉洁年金制就其制度本义而言,自有其正面意义。健全反腐败体制,不仅应当在预防和惩罚层面上苦心孤诣,亦应在引导和激励公务员自觉抵制腐败层面上积极绸缪。前者解决的是“不敢贪”的问题,后者解决的是“不愿贪”的问题,这是硬币的两面,不可偏废。 目前,新加坡等地已实行廉洁年金制,证明这一制度并非只是一种美好想象,而是有其制度生命力的。问题是,这一定适合我们的国情吗?堵不如疏的道理尽人皆知,但南橘北枳的道理同样澄澈洞明。中国不是新加坡,照抄照搬绝非见贤思齐之举,设立廉洁年金制需要三思而行。 任何国家、地区设立公务员廉洁年金制,都逃脱不了道义性和合法性的追问。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本是所有公务员的分内之责,却要拿出可观的资金来奖赏这种“职责所在”,岂非谬奖?公众针对公务员的不信任情绪,从一开始就让廉洁年金制失去了道义合法性,如果强行设立不啻为挑衅民意。完全可以想象,一个缺乏民意基础的廉洁年金制,将会成为一道伤口,在每个舆情沸腾的时刻,被拿出来反复指摘。 除了缺乏道义合法性,其有效性也不乐观。设立廉洁年金制,数额多少才合适?太少起不到激励作用,太多财政又负担不起。在香港,廉洁公务员在退休后将会拿到400万~500万港币的廉政金,但在内地设立这样一笔廉政金是不可想象的。也就是说,内地的廉洁年金制注定是一种形式大于内容的廉政金制度,效果可想而知。 贪污腐败,根本动因在于腐败成本太低,而收益却巨大。众所周知的是,目前公权力甚嚣尘上缺乏有效监督制衡,贪赃枉法而有恃无恐,诸多制度性漏洞重重又深受权力摆布,而行政和法制惩戒又显无力,更令人沮丧的是,这种状况在短时间内难以根本改观。因而,腐败是理性的,不腐败才是非理性的。如此,官员焉能不前“腐”后继? 如果根本性腐败尚未被撼动,设立廉洁年金制即使有正面作用,也是有限的。更可能的情形是,贪官们一面腐败着,一面又在退休后拿到廉洁年金,名利双收、全身而退。而公众既要为他们的腐败埋单,还要激赏他们的“廉洁”,如此一来岂不是很荒谬?(张强) |
关键词:廉洁年金,贪污,腐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