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洲的“以我为戒”说与谁听?
央视截屏。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6日,面对电视镜头,当事人发声“要以我为戒”。27日,《新快报》就陈永洲收钱发表失实报道致歉,承认报社对稿件审核把关不严,严重损害媒体公信力。 就目前已经披露的细节来说,陈永洲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先后发表的10余篇中联重科负面报道中,只有“1篇半”是自己在他人安排采访下完成的,其余都是由他人提供现成文稿,陈永洲只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加工,有的甚至看都没看,就在新快报上刊发。深层次原因,在于其本人业已供认的多次收取他人“酬劳”。 相信,每位媒体人都会对这样的采编细节感到难以置信,记者“看都没看”就署名,完全不顾新闻报道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和记者一切从事实出发的道德操守。报社审稿环节也对这种行为毫无觉察,对重大监督报道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把关不严,记者“看都没看”的稿件,竟然连续登上报纸版面,成为系列的重头稿,结果赔上报社的社会信誉不说,也极大损害了媒体的整体社会公信力。 记者个人和报社的行为令人无法接受,也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戒。中国记协已经指出,陈永洲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严重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公信力,新快报在长达一年的时间中连续发表多篇该记者署名的捏造事实的报道,严重失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着案情的进一步追踪和更多细节的披露,法律自然会对这一案件作出权威公正的判决,相关责任人和责任组织,都会付出相应代价。但这起在短期内引起喧嚣、争论乃至激烈交锋的事件,留给新闻从业者和整个社会的反思,当不止于法律的判决。 媒体从业人员要坚守职业操守的底线。媒体之所以是“社会公器”,新闻记者之所以是“社会航船的瞭望者”,就在对社会丑恶的揭露和监督是其职责和使命所在,这也是社会对媒体和记者赋予光环的重要原因,但在这种监督权力下,如果没有职业操守,丧失职业底线,失去的不仅是职业尊严,还有整个行业的社会信任。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准绳。无论是记者还是媒体,其社会活动都必须在法律准绳下。这种利益熏心、图名为利背叛职业操守的记者必须受到严惩,这种利用自身影响裹挟民意的媒体必须受到谴责。(闫祥岭) |
关键词:陈永洲,新快报,损害商业信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