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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打小贩该不该追究领导责任?

http://www.hebei.com.cn 2013-10-02 13:46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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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打小贩,领导受牵连。这是深圳市即将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传出的信号。

  条例不仅对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物品等行为作出明令禁止,而且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以上现象,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这也意味着,在城管打小贩问题上,领导已不是过去的“旁观者”,或者是“劝架者”,而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者了。

  也许有人认为,这样做有点过了。因为,城管工作人员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条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应当牵连到领导。

  从表面看,确实如此。但是,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城管工作人员的行为,代表的是部门的行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更直接地说,是公权行为。那么,违法违规所造成的后果,也就不仅仅是个人的责任,而是单位的责任。作为领导,自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实也是如此,从近年来城管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来看,绝大多数与领导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城管工作人员的录用,都是单位领导确定的。不管是集体讨论的还是少数人决定的,从这些人员进入到城管队伍的第一天起,就已经与领导建立了不可分割的关系;另一方面,作为领导,对进入城管队伍的人员,不仅在进入时要严格把关,进入以后更要加强教育,避免出现诸如殴打小贩等方面的问题。既然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就说明领导在这些方面没有尽到自己应有的现职。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城管打小贩的问题,领导自然应当承担责任了。

  更重要的是,在近年来发生的各类城管殴打小贩、损害小贩利益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城管聘用的社会闲杂人员所为。也就是说,作为城管领导,为了达到执法“效果”,不是想着如何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小贩等的教育等提高执法效果,而是试图以邪制错,客观上也为城管殴打小贩案件的发生留下了漏洞。

  所以,从制度和法律的角度,规范城管人员行为,并将其与领导直接挂钩,是完全应该的,也是符合司法要求的。至于如何量刑、如何追究责任,在执行中也必须依据法律,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避免执法过度,避免产生相反的效果。而对小贩等来说,也切不可因为强化了对城管的管理,有了法律“后台”,就不服从管理,就故意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如果出现这样的现象,有关方面也要协助城管部门作出处理。

  文/谭浩俊

关键词:城管,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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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红网
责任编辑: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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