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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立法不该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http://www.hebei.com.cn 2013-07-02 08:36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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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8年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根据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这在业界引发激烈的争议,甚至有专家称“这是一种严重的倒退”。

  资料显示,中华环保联合会并非纯粹的公益组织,其运作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一边拿着“污染大户”的会费,吃人嘴软拿人手短,自然要为企业的利益出谋划策,一边又摇身一变成为法律唯一认可的公益诉讼主体,代表受害民众,站到污染企业的对立面,这类似金庸小说中“左右手互搏”的高难度技艺,违背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利益回避原则。

  针对质疑,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没有向任何领导进行过“汇报”或者背后运作,对外“不会权力寻租,接受贿赂”,将接受法律、社会、其他民间环保组织和媒体的监督。中华环保联合会能否取得公众的信任,并不取决于承诺,也不取决于过往表现,而是取决于它的清晰定位。也就是说,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究竟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首先是身份上的独立性,而保证身份独立性的前提,必须要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各方主体做利益上的切割。在这一点上,中华环保联合会显然存在着致命伤。过去几年,中华环保联合会也做了一些公益诉讼,但诉讼对象主要是一些地方的小企业,没有涉及一家其会员企业。这种只打外人不打“自家人”的现象,显然与会员单位缴纳的不菲的会员费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分析其经费来源,会费也占了很大的比例。

  事实上,公众很难分清,究竟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名要挟了污染企业,还是企业以缴纳会费为诱饵实际控制了中华环保联合会,或许两者兼而有之。但无论是哪一种,中华环保联合会都有可能成为另一个“牙防组”,公共利益成了腐败贪婪的牺牲品。

  环保立法不应该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避免这一最坏结果的发生,可行办法就是放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限制。无论是从法律上说还是利益相关性上说,任何一个公民或者民间组织都应该有资格对污染企业提起公益诉讼。诉讼主体的多元化,既有利于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社会监督,也能有效分散权力,降低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根本没必要管得过细、伸手过长。

 

关键词:联合会,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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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大河网-大河报
责任编辑:段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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