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常回家看看”入法唤醒“精神赡养”意识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其中被人们称为“常回家看看”的条款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该条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6月30日中国广播网)“常回家看看”该不该入法,从征求意见开始,就引起了巨大争议。反对者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初衷是好的,却没有可操作性。比如,有网友诘问:“常回家看看”,怎样才算“常”?如果子女不能履行责任,出于爱惜与袒护,又有几多父母忍心把儿女告上法庭?这些问题的存在,谁都不能忽视———法律法规如果没有可操作性,就很可能沦落成“纸上风景”。而支持立法的法学家则认为,事实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本身就属于社会法范畴,强调的并不是具体的法律责任。正如一位法律界人士所言:“社会法和通常讲的刑法和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法等是不同的,其中倡导性的条款有很多。” 其实,对于“常回家看看”该不该入法,我们与其在法律技术层面纠缠不休,不如把它当做唤醒全社会“精神赡养”意识的契机。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空巢老人、亲情淡漠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特别是一段时间以来,有关空巢老人被忽视、被遗弃,甚至死亡数日无人发觉的新闻屡见报端,加强对空巢老人的关爱愈发引人关注。孝敬老人、赡养老人,并不只是物质层面的事,还存在一个如何抚慰老人精神需求的问题。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过:“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有别乎?”由此而言,关注并保障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非常具有现实针对性。 社会应当以此为契机为“常回家看看”创造条件。毫无疑问,对于倡导孝老敬亲的良好社会风气而言,“常回家看看”入法只是一个好的开端,接下来还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配套机制。比如完善探亲假制度、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等等。现在,老人期盼儿女“常回家看看”的愿望有了法律层面的呼应,那么如何沿着这一好的开端,不断在修订、执行等方面更进一步,最终让法律从“纸上”照进现实,则考验着政府、社会和公众的智慧。 儿女要以此为契机增强回报父母的感恩意识。为人儿女者应该意识到,在精神上关心老人不仅仅是感情问题、道德问题,而且是法律问题。工作忙、距离远、交通不便,似乎是难以“常回家看看”的理由。但是,这些再难也不如父母含辛茹苦把儿女养大难。少一些借口,少一些牢骚,从今天开始“常回家看看”,这不仅是尽一份孝心,更是尽一份法律责任。 当然,“无救济则无权利”,在让老人真正明白要求儿女“常回家看看”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更要进一步拓宽相关权利的救济渠道。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一项善法的效果,让“常回家看看”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张博 贾梦宇) |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入法,赡养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