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应成为公共义务
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今天开始,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如不经常去看望问候,便涉嫌违法。 尽管很多人认为“常回家看看”只是倡导性的法律条款,很有可能无法保障,但它入法的主要意义,是将子女的伦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使尽孝从单纯的家庭责任上升为社会共同责任,由此来看,“常回家看看”入法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此外,既然“常回家看看”即将生效,就应搁置争议,遵照执行,用行动维护好法律的严肃性。 首先,做子女的应让“常回家看看”由心动变成行动,多想想父母的真正所需;其次,企业、社会团体等,也要将敬老养老纳入自身责任。事实上,不少公司、企业已开始重视员工尽孝需求,如有的公司设立“孝敬父母奖”,公司参与员工对父母的问候沟通,增强了员工凝聚力,获得了双赢效果;第三,社会公共管理层面,也应为社会成员尽孝创造条件。如,落实探亲假,改革养老、医保等跨区域结算的方式,让父母能够到异地与子女团聚,改变子女“回家”的单向通道。 总之,“不常回家看看”违法,不是刻意要追究子女的法律责任,而是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义务,营造出敬老养老的社会氛围。(木须虫) |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