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渤海潮>>时政经济

激活环境公益诉讼先打破垄断

http://www.hebei.com.cn 2013-07-02 08:40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根据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这在业界引发激烈的争议。据悉,中华环保联合会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企业会员根据级别不同,分别缴纳1万至30万元不等的费用。而在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

  为支持公众的环境维权行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入了公益诉讼制度。只是遗憾,日前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竟又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圈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

  诚如公众所担忧的,若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单一化,便意味着排除了一般公民、组织提起此类诉讼的资格。由此,必然有悖于“动员全民力量,共同捍卫环境”的立法初衷。且,另一个问题是,凭什么要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垄断这至关重要的权利?

  事实上,公众的担忧,正被逐步应验。据媒体披露,很多高污染企业,居然是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员单位。而更为致命的是,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关涉……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中华环保联合会过去几年做过些公益诉讼,但诉讼对象主要是一些地方的小企业,没有涉及到一家其会员企业。”对此,又该怎样理解?巧合抑或必然?

  当然,纵使存在上述种种,我们亦无依据断言,该组织与污染企业存在利益勾兑。必须承认的事实是,“向会员单位收费”的运作模式,早已成型于法律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联合会”之前——这也就是说,如果从前此类做法无可厚非,那么现在,中华环保联合会显然应更注意“避嫌”。如若不然,想必仍难摆脱百口莫辩的境地。我们当能理解,立法者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求避免滥诉的考量。但,相比于莫须有的“滥诉”风险,由那个不被信任的唯一“诉讼主体”,所引发的全社会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信任,显然更迫切需要正视。(相关报道见7月1日《北京晚报》)(蒋璟璟)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中华环保联合会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华西都市报
责任编辑:芦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