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人,犬主应挨“刑责”板子
近日,全国多地频频出现藏獒伤人事件:大连接连发生藏獒咬伤九旬老妇、咬死3岁半女童的惨剧;北京在3天内也有5人被藏獒咬伤;四川泸州、山西运城等地亦有类似事件发生。据悉,藏獒咬死大连女童事件,大连警方已经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狗主人刑事拘留,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将可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昨日《新京报》) 随着藏獒等烈性犬、大型犬在城市的逐渐增多,恶犬伤人事件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夏季来临之时。像大连三岁女童被咬死这样的惨剧,早已不是头一次发生了。每次发生类似事件,人们总会谴责一番,舆论也会评论一番,可随后就归于沉寂了。狗是“人类的朋友”,但狗毕竟是动物,跟它讲不出什么道理来,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对“狗患”一声叹息,因为“狗患”本质上还是“人祸”。 事实上,国内很多地方早就出台了养犬管理规定,“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时,须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类似条款几乎各地都有。就算那些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地方,也都明文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可实际情形呢,某些人不仅将烈性犬、大型犬当宠物狗养了,而且疏于看护,未束犬链的大型犬经常在城市公园、街道出没。 很显然,之所以“狗患”频频,是因为地方的养犬规定大多形同虚设。如果养犬规定能够得到落实,像藏獒这样的烈性犬根本就不该在城市出现。换言之,在市区饲养烈性犬本身就是违法的,狗主人必须为之承担责任。对已经发生的咬人事件,无论狗主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当依法追责。可从近期发生的事件看,最后的处理大多都是民事赔偿了事。某种意义上,这无异于对狗主人违法养狗的一种纵容。 大连女童被藏獒咬死,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狗主人刑事拘留,这在近年来藏獒伤人事件中实属少见。其实,对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狗主人,追究刑责应该成为一种必需,否则养犬规定就只能是形同虚设。事实上,狗主人明知有可能伤人,却将藏獒这样的烈性犬自由外放,无论是否真的伤人,都是一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利益,对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所以,恶犬伤人,狗主人必须被追究刑责。 当然,要真正治理“狗患”维护公共安全,还必须上升养犬规定的法律层级,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相关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城市社区禁养,凡带烈性犬、大型犬出户遛犬的必须追责;而对于恶犬伤人之类案件,更应明确规定狗主人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总之,“狗患”频频,必须从治理“人祸”开始。(盛翔) |
关键词:恶犬伤人,犬主,刑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