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救人身亡不评“见义勇为”称号引热议
改变不了见义勇为的事实 不提倡没有能力以及不能保护好自己而去救别人的行为是对的,因为这种救助很有可能既救不了别人反而还要搭上一条性命。但是,8岁女孩李微微勇于救同伴的事实已经发生,并且李微微小朋友也不幸献出了幼小的宝贵生命,这种行为就是见义勇为的行为,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不能因不提倡而被否定或者抹杀。 不提倡不顾客观环境和条件蛮干、瞎干、乱干与既成事实的见义勇为行为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不提倡”是一种行为规范,是政府组织为保护当事人利益制定的一种要求或者规定。“不提倡”并不是绝对禁止,这里面包含有可为可不为的成分。没有行为能力的人见死可以不救,也可以尝试去救。只不过这种救助不被提倡而已。8岁女孩李微微当然属于没有救助能力的人,属于“不提倡”的范畴。但是女孩出于人性里固有的善良和义气,看见同伴落水,有性命之忧,根本来不及想什么提倡不提倡的事就义无反顾地、本能地下水救人了。这种义无反顾,这种本能就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李微微见义勇为行为既成事实,而且其事迹感人至深,这样的行为理所当然应该被授予“见义勇为”的光荣称号。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目的是对此行为的肯定和褒奖,是激励更多人面对危难敢于挺身而出。这与提倡不提倡没有关系,但与人性良心有关系。李微微年幼的生命里所迸发出来的正能量是难能可贵的,授予她见义勇为称号既可以对她的英勇表现予以肯定和褒奖,还能给抚育培养了这位小英雄的家人以安慰。李微微为救人而死,但不能让她死得不明不白,该给予的荣誉应该给她,该彰显的正能量不能抹杀。至于提倡不提倡则当另说,不可混为一谈。 希望当地能够顺应民心,把见义勇为的光荣称号授予小微微。(胡子民) 赞成 社会道德的理性回归 8岁女孩勇救落水同伴溺亡,一朵花还未开放便夭折,这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一场巨大的悲剧,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同情,其行为也理应得到公众的称赞,但相关部门“拒评见义勇为”更是一种社会道德的理性回归,体现了一种价值认同的社会进步。曾几何时,像《草原英雄小姐妹》的故事以及赖宁的故事家喻户晓,的确感动教育了那个时代的广大青少年,但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实施,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做出制度规劝,明确告知孩子们见义勇为不是其责任或义务等理念逐步成为共识。正如一些专家所言,“不鼓励,不宣传,不提倡”,应当成为当下对未成年人实施见义勇为的基本态度和舆论导向。 孩子,对于成人来说,属于弱势群体。为此,教育部规定救灾抢险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生命诚可贵”,我们需要培养孩子见义勇为的美德,但是我们不主张孩子见义勇为,更不能用类似高考加分的方式去诱惑孩子见义勇为。这不仅在中国,外国更是如此,比如美国人从小就教育孩子,要学会保护自己,在街上看见有人行凶,不能逞英雄,在确保自己安全的前提下报警。未成年人是被保护的对象,他们自我保护能力弱,没有见义勇为能力,奋不顾身是危险的,很可能失去生命,所以这种行为是不鼓励的。 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最终没有被评为“见义勇为”英雄称号,不会掩盖其光芒,我们的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对其行为进行弥补,这才是对“小英雄”真正的崇敬。(樊树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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