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见义勇为”称号是对未成年人负责
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7月2日《北京青年报》) 虽说大竹县综治办组织相关部门专门进行会议讨论,最后也没有给救人丧生的女童申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但却对于其家庭的具体困难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帮助,这说明政府对女童的见义勇为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只是综合考虑到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以及李微微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特别是考虑到对其他未成年人的影响,所以为避免盲目模仿而采取一码归一码的妥善处理。 其次,从现实情况和公共诉求看,这一决定也是有着相当基础的。可以说,类似报道中这种女童搭救伙伴,由于一时情感冲动、不注意方式方法、不考虑前提条件,盲目见义勇为反而导致损失更加惨重的例子罄竹难书。而早有社会有识之士,也不止一次提倡要“见义智为”、“见义巧为”,甚至不提倡“见义勇为”。说到底,政府部门不是不需要感性,但更需要的是属于一个社会的公共性的理性。可见,拒评女童见义勇为这件事,实际上是对对未成年人负责,使无谓的牺牲不再发生,是从根本上珍视生命的体现。(贺成) |
关键词: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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