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惩治“为官不为”
●汪金友 在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上,李克强总理严词痛批“为官不为”。他说:“我在基层调研时注意到,有些地方确实出现了‘为官不为’的现象。一些政府官员抱着‘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甚至‘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的态度,敷衍了事。”“说的难听点,这不就是尸位素餐吗?”(5月31日《北京青年报》、6月1日中国政府网) 这很容易让人想起一句俗语:“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可是古往今来,有几个不作为的官员,会主动“回家卖红薯”?一是他们不承认自己不作为,二是难于发现他们不作为,三是没有具体的法律和制度,来惩治他们不作为。 按照字面的解释,“不为”是与“有为”相对而言的。一个人担任了一定的领导职务,就负有了实施某种职务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应该履行而且积极履行责任和义务,就是“有为”;能够履行而不去履行,就是“不为”。权利和义务,是同一法律关系中两个不同的侧面。两者互相依赖,又互相转化。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也是拥有和行使权力的前提。如果只享受权力和待遇,不为老百姓办事,这样的官员又养之何用? 当官的最大风险之一,就是“出事”。尤其是在这样一个百舸争流的时代,人们的思维多样化,诉求也多样化。无论你上什么项目,办什么事情,都可能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对。你满足了一些人的要求,就会引起更多人的要求。你照顾了这些人的利益,就会伤害那些人的利益。你去挑粮,就可能压弯扁担;你去打虎,就可能折断哨棒。如果有人抓住不放,说你“损害公物”、“猎杀国家保护动物”,就可能影响你的稳定和前途。 为此有一些官场聪明人,便总结出一条规律。“做事”就会“出事”,“过硬”就得“过坎”。那些在官场中坐的最稳、升的最快、走的最远的人,往往不是“做事最多”的人,而是“出事最少”的人。不做事,就不会有失误,不会有风险,不会得罪人,不会留下把柄。所以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做事”,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 更难办的是,几乎所有“不作为”的官员,都和“有作为”的官员混杂在一起。表面看,你开会,他也开会;你讲话,他也讲话;你说狠抓落实,他也说狠抓落实;你说为民造福,他也说为民造福。而且不作为者也不是一点事不干,而是有时“为”,有时“不为”。 其一是上边说了就“为”,下边说了就“不为”。同样一件事,基层群众反映几十次,他也不解决。而上边领导打来一个电话,他就马上行动。 其二是领导看到了就“为”,领导看不到就“不为”。每次上级领导要来视察的时候,也是他们最“作为”的时候,几年不清的垃圾要清,几个月不扫的街道要扫。 其三是收费的事就“为”,不收费的事就“不为”。很多的服务,都与收费挂钩。有的是自己直接收,有的是通过中介机构收。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人民币服务。 其四是有人请托就“为”,没人请托就“不为”。很多的事情,都有很大的伸缩性。可以急办,也可以缓办。熟了就急办,生了就缓办;有关系就急办,没关系就缓办。 为官不为,也是一种腐败,而且是很严重的腐败。占据一个重要的岗位,却不办事或少办事,不仅损害群众的利益,而且迟滞社会的进步。所以对待为官不为,也应像贪污受贿一样,予以严厉惩处。首先是要找出惩治不为的法律和制度依据,然后建立一套反不为体系。把那些为官不为者都揭露出来,再进行公开严肃的处理。 |
关键词:为官不为,基层,调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