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应与改革并行
国务院日前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事业单位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建立工资增长机制。 对事业单位建立工资增长机制,许多网友极为关注,看法各异。就事业单位掌握的资源和人员工资性收入水平看,在各类组织中并非处在下游,相反具有不少比较优势。在其他城镇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性收入亟待提高的情况下,建立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似乎与解开收入分配差距主要症结之间存在距离。 是否真的如此,要看建立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的用意何在。一方面,作为首部针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专门法规,需要对人从哪里来、钱从哪里来作出相应规定才有意义。否则,事业单位在属性认定上就是有缺失的。而从现在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公务功能看,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并无逾越之处。另一方面,十二五规划确立了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的目标,超过3100万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应包括在内,这样才能让工资增长机制的社会保障意义得到更全面的发挥。 其实,人们之所以关注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不在于其工作人员该不该得到稳定的工资收入增长预期,而在于事业单位能给公众带来多少社会贡献预期。在这方面,确实存在不少需要弥补之处。正是这些短板,造成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长机制的某种敏感性。 比如,有的事业单位作为行政机构的附属部门,行使着类行政功能,其社会贡献率与占据公共财政资源所消耗的行政成本之间,不成比例,反而抬升了社会运行成本;有的事业单位,挣社会组织挂靠的钱,却对下属社会组织失于管理,导致一些不该出现的社会问题出现;有的事业单位,成为部门利益的实现工具,成为利益输送平台。 建立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当然有稳定机制内人心的激励作用,但面对事业单位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只有激励是不够的。只有让深化事业单位的改革与之并行,其工资增长机制才能更有说服力,才能真正发挥正向作用。 而事业单位改革的重中之重,是推动更多的事业单位改制,从主要依靠财政吃奶成长为主要自给自足的社会组织。这既是让政府资金更具公共性的需要,也是发育社会组织的需要。行政权力退出该退出的领域,让社会组织发挥更突出的作用,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除公务事项所需事业单位外,其实多数事业单位均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和社会治理主体。如果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具备了自我造血功能,成了财富的创造者和社会管理者,不仅其长期形成的组织性优势可以发挥出来,其社会形象和社会功能也更容易明确。一旦事业单位形成了这样的格局,其工资收入高低,是否应该稳定增长自然会脱敏。(徐立凡) |
关键词: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