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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每年回家一次”具有标本意义

http://www.hebei.com.cn 2014-05-14 10:52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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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东方市一位年近80岁的老母亲,多年来总是盼望在广东佛山工作的大儿子李某文逢年过节能回家看看自己,但一直未能如愿。无奈之下,这位老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日前,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判决李某文除了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还必须每年回老家探望母亲一次。(据《新快报》5月13日报道)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纠纷以前并非没有,也有一些父母试图通过“告”的方式,让子女“常回家看看”。但是,由于法律依据不足等诸多原因,法院对此难以判决,往往选择调解了事。结果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性,许多子女依然“不回家看看”。这样的状况在2012年底得到了改变,因为“常回家看看”成了法律条文——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当初《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时,舆论一方面为“常回家看看”有了法律依据叫好,另一方面也认为这样的条款量化、执行起来会非常困难,担心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运用。如今,禅城区法院用判决向世人表明,这样的条款不仅具有宣示意义,也可以为司法实际运用。

  法院的判决也再次表明了司法对亲情的重视与保障。中国有一句古话叫“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中的财产纠纷、赡养纠纷已经够法官“喝上一壶”了,何况是感情纠纷、亲情问题?禅城区法院的判决则告诉公众,就算是再难“断”的家务事,法院和法官仍然会去“断”,也有依据、有办法去“断”。

  “每年回家一次”的判决绝不是一句空话。法院判决后,子女如不遵守,法院当然不可能强行押着他们去见父母,但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方式督促其履行探视义务;情节严重的,还可按照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予以定罪处罚。因此,如果当事人真敢以身试法,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禅城区法院的判决,是对法律的具体落实,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生命力,特别是对于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亲情、维护伦理具有标本意义。笔者由衷希望,全社会都能通过这一判决看到法律的力量,进而把孝老敬亲的意识铭刻在内心深处。(杨涛)

关键词:回家探母,禅城区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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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河北日报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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