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公建民营”尚需细节支撑
民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应当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运营。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企业。 公办养老机构向“公建民营”的华丽转身,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应该说,这个思路是正确的。一个行业的持续发展,关键还是要靠市场机制的培育,市场机制才是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手段。作为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准公共产品,养老服务虽不能完全市场化,但也可以在强调政府责任同时,适度引进市场机制,运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推动资源的合理流动与分配,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多年来,公众对养老服务存在诸多不满,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稀缺。截至2011年底,全国老年公寓、福利院、敬老院等各类养老机构有4万个,养老床位315万张,床位数占老人总数的比例仅为1.77%。导致有些公立养老院“等一个床位要排上166年”的怪事。二是失衡。公立养老机构“一床难求”,而各地民营养老机构则正好相反,往往“一人难求”,造成养老资源的闲置与浪费。 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的景况冰火两重天,在意料之中。公立养老院享受着政府在土地、人员、运营等方面的大量资金投入,几乎实现零成本运营,民办养老机构拿什么与它竞争?两者根本就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如何克服公办养老机构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率的弊端,又能制造洼地效应,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养老服务中来,“公建民营”在理论上是一个较好的模式——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所要投入的资金换一种方式投入,不再直接由政府部门建设和经营,而是遴选社会力量去做,政府退到购买服务与监管上来。香港特区就是采用这种模式,大部分养老院由社会来办,政府根据需要入住养老机构的托底人群购买床位额度,将符合条件的老人安排入住。 涉及到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使用,涉及政府的公共责任,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模式必然要解决公平与效率的诸多问题,否则就不会比现在的“双轨制”更佳。譬如。一旦“民营”,许多地方政府就可能会撂挑子,当甩手掌柜,政府的养老责任在哪里?政府所建的养老院,是兜底型,还是改善型、享乐型?既然养老机构是公建的,交给社会企业来办,给谁不给谁,规矩是什么?社会企业追求利润,如何使其在服务与利润间求得平衡?政府在购买服务时,标准是什么,“补需方”还是“补供方”?“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政府如何实现有效监管?“公建民营”的退出机制在哪里?等等。 一系列设计精良、保障有力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一套实现无缝对接的检查监督机制,对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制度达到设计者的预期效果至为重要,而现在的情况仍是,火车开出去了,轨道还没铺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配套措施供应缓不得。 |
关键词:养老院,公建民营,财政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