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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应进一步强化共治理念

http://www.hebei.com.cn 2013-10-31 08:09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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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六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和补充。(10月30日《京华时报》)

  草案总体上强化了企业和地方政府责任落实,提升食品违法违规现象处罚规格,并兼顾到网购食品的新领域。如能通过并得以有效执行,相信此前“九龙治水”式的治理局面将有一定的改观。不过,尤须指出,单纯靠强化行政力量,却总难以规避局限性。如,地方政府面对乱象难免留存“私心”,监管者也往往易被“俘获”。

  事实上,参照成熟经验,捋顺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制定食品安全和处罚标准,是有效治理的第一步;导入法治,打通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司法救济渠道,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可以试想,当消费者能够绕开监管者,以法律的方式实现对有毒食品销售、制造者的责任追究,势必能对违法者有更大震慑力。而行政诉讼一旦放开,消费者还能拿起法律武器,问责监管执法机构,亦可对监管者“施压”。

  一个良性运转的食品安全治理框架中,消费者应该享有与之利益关联度相匹配的维权能力。也只有当消费者、监管方、企业,这三者构成平衡的食品安全维系生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才能真正成型,依法治“食”才能名符其实。特别是在权利意识成长的今天,确保消费者司法救济渠道的畅通,既能够满足消费者主动伸张权益的需求,亦能有效降低监管执法成本,可谓双赢。当然,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渠道畅通程度,与当下的整体法治环境有重大关系,其本身所需要撬动的变革空间,非一部食品安全法所能胜任。但是,作为食品安全的直接相关法,除了严明行政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消费者本身的权益救济之道,实在不应该隐身。(朱昌俊)

关键词:食品安全,修订,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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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华西都市报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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