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问责网购平台一样问责食品监管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以及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其中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10月30日《京华时报》) 网购食品出问题网站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这是《送审稿》最受关注且争议最大的条款。诸如淘宝、京东等多家网络交易平台都在进行食品在线交易,新法实施后,消费者如果在这些网站买到问题食品,除了向卖家索赔之外,网站本身也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过,这里面也可能有误解,因为法条规定的是“未履行法定义务”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而“法定义务”则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所以,网购问题食品,网站需否先行赔付,实际落实起来肯定还需要更为具体的规定。但是,法条背后的法律精神却非常值得肯定——网购食品出了问题,网站当然得管!争议之处在于,网站平台在网购食品行为中究竟处在一个怎样的角色定位?有人提出质疑:一个网站平台却要承担工商部门的责任,那我在实体店买的食品有问题,工商部门先行赔偿么?马上就有人反驳道:超市和网站一样,在超市买到假货,难道超市没责任? 自营自售的交易网站,网站本身就是卖家,当然应对问题食品承担全部责任;问题是像淘宝这种,仅仅只提供免费交易平台,本身既不是卖家,甚至都不向卖家收取“店铺费”,究竟该怎样来定位呢?这恐怕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超市”所能比拟的,而更像是纯粹的“市场管理者”,还真有点类似于网络世界的“工商部门”。那么,卖家出售问题食品,作为“市场管理者”的网站,应该先行赔偿吗? 对消费者来说,我们既希望通过对网购网站的严格监管,促使其对卖家出售问题食品恪尽监管之责;但我们也不希望一味加大网站赔付责任,致使其转而向卖家收费,并最终转嫁给网购消费者。这看似比较矛盾,关键则在于如何找到责任平衡点,明确界定网购网站的“法定义务”。在我看来,网购网站毫无疑问应该承担管理责任;应否连带赔偿,则要看网站是尽职履责还是敷衍塞责——如果因为你监管失职导致问题食品泛滥,当然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世界如此,现实世界更该如此。出口食品90%以上的合格率证明,只要我们制定严格的标准,再辅之以严格的监管,内销食品生产商也完全可以为消费者生产出安全合格的食品。当前最大的食品安全问题短板,恰恰就是监管的缺失和乏力。为此,《食品安全法》必须加大对监管不力的惩戒力度,就像严格问责网购平台一样,严格问责失职渎职的食品监管。 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更是监管出来的。《食品安全法》对执法者的责任约束不够明确,对执法失职的问责处理聊胜于无,这是一个大问题。如果我们有很好的法律,落实起来却严重不到位,且无需有人为此担责,那么食品安全现状就不可能真正改观。(舒圣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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