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为何总有盲点?
福建日前通报,3批次大米镉超标,主要原因是企业进货把关不严;1批次产品检出微生物指标(大肠菌群、霉菌)超标,1批次产品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主要原因是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不到位,存在添加剂使用不规范行为。(9月4日《第一财经日报》) 与广东的抽查结果相比,福建的情况要好得多———只有3批次的大米存在镉超标。但与广东不同的一点是,福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公布镉超标大米时,并没有公布这些大米的来源。其理由是“不方便公布”。这种含糊的回答,显然是让公众不能接受的。因为,镉超标的原因已经清楚,就是企业进货不严,就是大米的来源有问题,这也是公众最为关注的关键信息。但遗憾的是,因为“不方便公布”,这些超标大米的来源成了谜,人们所能得到的信息就是“不方便公布”。至于不方便的原因是什么,人们不得而知。 这时,信息公开就存在一个尴尬:看似很多信息已经公开,但是在一些公众希望知道的信息上,还存在着盲点,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虽然,对于公开者而言,他们会觉得现在的公开已经足够,不方便公布就是不方便,一旦公布可能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但是对于公众来说,他们能看到的事实是,公开似乎是有选择性的,公开似乎还不彻底,否则怎么会有不方便的说辞———如果不对不方便做一个解释,人们永远都不知道不方便是什么,他们只能猜测和猜疑,并由此对信息公开本身产生怀疑。 这是信息公开时的一个问题———信息公开,应该公开到何种程度?对于信息公开者来说,他们必须考虑信息公开的社会影响,如果一些信息没有必要公开,而且一旦公开就可能产生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或者,一些信息按照法律法规不应该公开,那么信息公开就必须有所选择,那些触及法律底线的信息的确不能完全公开。这是出于权衡的考量。但如果一些信息是公众迫切需要看到的、了解的,而且也不会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会对社会产生巨大的震动,那么这些信息就应该公开。不能因为一个不方便公开,便被“截留”。 换句话说,信息公开时应该有明确的受众意识。一方面,认识到信息公开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不是做做样子。因此,必须把公众放在受众的位置上,想清楚哪些信息是他们应该知道的,然后将这些信息进行公开,如果没有这种对象意识,就可能在信息公开时想当然———按照自己的想法选择性公开信息。另一方面,认识到信息公开需要一个反馈和回应的过程。信息公开是一个信息的双向传播,在接收信息时,人们可能产生新的疑问或者误解,此时,信息公开者应该通过更多信息的公开和引导,帮助人们梳理问题,作出判断。只有信息公开者尊重受众的反馈意见,并作出及时回应,信息公开的效果才能达到最佳。 从这个角度看,“不方便公布”的说辞,根本不应该出现在信息公开中。如果,这些信息不是敏感信息,就应该公布,这才是公众最想知道的信息。而如果,不公布确实理由充分,那么也应该将这些充分的理由进行交代,由公众来判断,这个所谓的理由是否成立。只有公众在信息公开中具有充分的话语权,并被作为信息公开的另一个主体,信息公开才能成为一个双向的传播过程,信息公开才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乾羽) |
关键词:大米,镉超标,添加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