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管住“吃的安全”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目前,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彻底消灭“地沟油”、“瘦肉精”等假冒伪劣食品,也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只有让管理者依法行政,生产者敬畏法律,消费者维护法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才能真正实现用法律管住“吃的安全”。为此,我建议: 构建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近20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近40部行政法规,国务院食品监管部门也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近150部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制度缺乏实施落地的抓手。建议在后续的食品安全立法中,加强立法规划,构建食品安全立法体系,确保法律法规的连续性、一致性。 严格依法行政,建立信息平台,形成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与行政执法的多头管理、职能部门的相互推诿不无关系。对此,应科学合理地分配不同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角色和责任,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既减少监管交叉,消除监管空档,又规范监管执法,防止“以罚代法”,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应尽快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及发布网络体系,建立统一、权威的信息平台。利用高效率、同步化的网络优势,定期向全社会公开公示检测结果,让不合格产品无处藏身。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倡导依法维权。借鉴环境保护公益诉讼,食品安全领域亦可尝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让社会公益组织等第三方人士可以向违法企业主张权利。同时,司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当着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比如,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减轻群众的举证困难,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不仅应参考价款和实际损失,也应考虑增加惩戒性赔偿,并参考厂家相应产品的销售额和利润所得,提高生产厂家的违法成本。 提高惩戒强度,抑制违法冲动,发挥司法威力。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等基础上,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惩罚力度显然不够,这是食品安全问题迟迟不能解决的另一原因。对此,需要以法律为准绳,提高惩戒强度,明确刑事惩处和民事巨额赔偿细则,用重典出重拳,给予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者最大震慑。 |
关键词:安全,法律,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