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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恶意欠薪”是一个紧迫而综合的题目

http://www.hebei.com.cn 2013-01-23 11:38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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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瑞耕

  恶意欠薪问题,涉及成千成万劳动者、千家万户的利益,属于天下大事。事实上,这样的事情越来越多,非常严重。

  人民网北京1月22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这是一条很好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法律解释”,“人民法院为人民”,为解决人民的切身利益努力服务,既是理所当然,也是功德无量。

  这是一条很有力度的信息。头天出解释,第二天就施行,一方面显示事情的急迫,刻不容缓,必须、不可以不立竿见影;同时也表明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态度的诚恳、意志的坚决。

  这是一条有遗憾的信息。所谓“遗憾”,因为2011年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八)》就已明确将恶意欠薪入罪,那时到今天已经过去近2年了才出“解释”,不及时啊!而且,从2011年5月1日法律正式生效1年半,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此类刑事案件数量才为110多件,才有80名被告人依法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显然不能说是“伟大胜利”。

  这是一条有希望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社会的方方面面应该和可以进一步明了:

  其一,“恶意欠薪”的行为、个人和单位,一定要受到惩处,“入刑”绝对不是嬉皮笑脸的玩笑事!——犯法必惩。

  其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其三,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不再是“糊涂衙门”,“领导责任”不再允许“打哈哈”。

  其四,留有“退路”: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你企业主也好,单位领导也罢,正确的态度和做法,只能是“赶紧拿出实际行动来纠正错误”!

  这是一条有“工作量”的信息。——

  一,农民工自身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

  二,法律界要积极配合,提供法律援助;

  三,党政机关和广大干部党员要真正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忠于自己的政治职守;

  四,媒体要履行“社会良心”的职业形象,强化舆论监督,及时揭露、大力抨击“恶意欠薪”犯罪的人和事;实事求是,激浊扬清,有好人好事就大力崇尚、赞美和歌颂。

  只有社会相关方面、环节一起下功夫,才能促成“解释”的严肃、准确、迅速、不折不扣地加以实施。

  事情还有一个方面,“恶意欠薪”要受到惩处,“不恶意”就没有事情了吗?当然不是。比如,因为某些领导的“面子建筑”、“政绩工程”而导致工程款“不能到位”,好像不属于“恶意欠薪”,但往往属于“恶意欠薪”的根子和源头。不警惕、不解决、不克服、不杜绝就不可以!

关键词:恶意欠薪,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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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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