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错案诚可贵,避免错案更重要
漫画/李晓宜 17年前,浙江萧山发生一起抢劫命案,多人涉案被判死缓。2012年,当地警方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新的线索,认为可能对上述案件的判决有影响。1月19日浙江省高院发布消息称,已于1月4日对此立案复查,并将“有错必纠”。(1月20日《新京报》) 公安部门和法院发现了多年之前办的案子可能办错了,立即立案复查,如果是错误就坚决纠正。毫无疑问,主管部门的这种自揭伤疤、纠正错案的做法,在当下需要很大的勇气,绝非任何地方的公务人员都能做到,体现了他们对案件和当事人的负责任态度,仅此一点就值得敬佩。 不过,作为公职人员,更是一名普通公民,笔者以为,从保障公民权益,尤其是保护公民人生轨迹正常发展角度说,纠正错案诚可贵,避免错案更重要,公职部门和公职人员更需要做的是在日常工作之中避免错案的发生,避免人为制造冤假错案。 近些年来,一些冤假错案在社会的关注下得到了纠正和平反,当事人也得到了国家赔偿。比如,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胥敬祥“抢劫”案……但是,毋庸置疑,这些纠正措施和国家赔偿永远无法弥补错案给当事人个人以及家庭带来的巨大灾难和人生命运的改变。试问一下,17年的时间,对于人的一生来说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当事人早已经由青春少年成为中年人,如果不是错案,早像其他人一样已经结婚生子,享受着家庭之乐,更不用说精神上残酷摧残。然而,错案彻底让他们人生的命运和轨迹完全发生改变,而这一切,是金钱永远无法弥补和挽回的。 再者,只要发生了错案,纵然进行了纠正,多年之后给予平反,但造成的社会恶果远比个人伤害更严重,直接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和法律的不信任,甚至形成反社会的对立情绪,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隐患,不利于社会长久稳定。所以,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避免错案的发生远比纠正错案更重要。从根本上说,必须完善刑法司法制度,确立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同时,畅通申诉救济机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要允许其本人和亲属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更重要的是规定申诉机关的义务。再者,加大对冤假错案的惩处力度,提高制造冤假错案的成本,倒逼执法人员恪尽职守。(何勇) |
关键词:错案,纠正,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