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福建闽侯县一位市民通过12345政府公共服务系统咨询,2005年他生育第一个女孩后,按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他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二孩协议,此后每月获得了独生子女贡献奖励金。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他又生育了第二个孩子,此前领取的贡献奖励金如何处理,让他感到困扰。闽侯县卫计局当时回复称,根据有关规定,未经审批再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由确认机关撤销资格,并按协议规定三倍返还贡献奖励金。
之前签订了自愿放弃二孩协议,并且领取了相关奖励金,现在又决定生二孩,那么,奖励金要不要退?这似乎确实是个问题,因为按照字面理解,这位市民已经构成了“违约”。或许正是遵循这种逻辑,当地卫计局给出明确答复:如果现在需要生育二孩,需要把领取的贡献奖励金退回来,否则将会发律师函追讨。
可这样的逻辑真的可行吗?要知道,即便不说此前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彼时“协议”对应的背景和现实已经不存在了,那么,再拿协议说事,显然行不通,也与当前的人口政策相抵牾。
正如律师所言,签订放弃二孩协议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在2016年1月1日,即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后,也紧跟着作出了修改,当年的法律法规已不复存在;而所依据的文件精神,也因政策的调整失去指导意义。另外,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二孩已不需要行政审批,而改为登记备案制,闽侯县卫计局的回复中,仍要求“由确认机关撤销资格后,方予审批再生育或收养”,这一表述也有悖于现阶段二孩政策的实施。所以,于情于理于法,这样的返还规定,都值得商榷。
类似的问题,其实反映的是人口政策调整过程中的过渡和衔接问题。对此,目前缺乏明确的操作规定,但是,针对相关疑问,国家卫生部门的态度相当明确,就是政策不能“翻烧饼”,应做到人性化,符合人口政策调整的大方向。
如,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初,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在回应社会疑问时就指出,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但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很显然,这里的“妥善处理”,即是要遵循当事人的权益,要与人口政策的调整初衷保持一致。
应该明确,在全面二孩政策生效之前,地方出台的相关规定都是与原有人口政策相配套的。那么,在人口政策调整后,这些政策也理当作出与之相适配的调整、处理,不能将过往的政策“嫁接”到新的人口政策上来,罔顾政策变化和人口发展、社会生育意愿的大环境。
从单独二孩到全面二孩,人口政策调整的方向和意图已经很明显。遵照这一前提,所有可能妨碍人们生育二孩的“旧规定”都该及时做出清理和恰当衔接,打消不必要的因为政策原因而形成的生育顾虑。而坚持此前的“协议”不放,要求只有加倍返还奖励金才能生二孩,明显有违全面二孩政策的初衷。
一定意义上说,上述案例也给当前人口政策的执行提了个醒:要确保人口政策调整的善意扎实落地,培育更科学、合理的生育氛围,需要加速清理、规范与现有人口政策相抵触的地方旧规,避免模糊化的操作空间。(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