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广东东莞市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3个月大女婴凡凡被高空坠落的苹果砸中,颅脑损伤,至今昏迷;医生告知,凡凡右脑或失去所有功能。3月21日,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发布了调查结果:已通过生物样本对比确定了肇事者为一名住24楼的11岁女童。通报称:当时肇事女童在客厅看到一只被宠物狗咬过的苹果,遂拾起打算投入阳台上喂食宠物狗的盘中,不料投偏,苹果经阳台台阶与护栏间的空隙坠下……(3月22日澎湃新闻)
才3个月大的女婴,被无知女童误投的一只苹果砸至重伤,右脑失能,人生泰半尽毁。飞来横祸,悲剧铸成,令人唏嘘不已。
此类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并非个案。当然,谁抛物,谁致人伤亡,谁负责,这是人们的朴素观念。但是,鉴于高空抛物事件中往往存在取证难等问题,在既往一些案例中,如果实在是找不到肇事者,往往伤亡者的损失由除开底层住户及能够“自证清白”住户之外的住户共同埋单,亦即俗称的“连坐”。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同时有着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是,这也有着明显弊端。这等于把肇事者责任稀释给大家分摊了,也就难以消除一些无良者的侥幸之心。因为在他们看来,高空抛物未必能砸着人;就是砸着人了,也未必给逮着……
如今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尽职调查,通过生物样本比对锁定了肇事女童。家长教女无方,未尽好监护管教责任,理赔应由他们承担,自是不言而喻。
在既往一些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发生后,人们的讨论,往往集中于指责肇事者的素质低下,慨叹于随着城市化推进,楼盘越建越高,可一些人的素质却没有随着楼盘升高也同步高起来。但是,正如历史学家黄仁宇所说:“凡能先用法律及技术解决的问题,不要先就扯上了一个道德问题。”要杜绝天降苹果砸残女婴这样的悲剧发生,要让一些素质低下者收起那份侥幸心理,关键还是得从技术和法律两方面入手。
就技术角度而言,近年用手机APP就可远程查看家中情况的小型监控视频设备都开始进入千家万户了,监控设备是越来越普及;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小区物业的管理,也有必要与时俱进,更新升级,在建筑物上加装监控,进行垂直化监控,以便在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能够尽快锁定肇事者。住建部门或可会同公安部门,考虑制定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物管企业强制执行。
有物理学常识的人都知道,高空抛物不同于平地抛物。在重力加速度作用下,所抛物体的势能会转化为动能——动能多大,和抛物高度及所抛物体的质量呈正比例关系。重庆大学高级工程师吴世春曾做高空抛物实验显示:一枚70克鸡蛋从4楼砸下,受力约216牛/平方厘米,44斤;从18楼砸下,约456牛/平方厘米,93斤,可致人头骨碎裂;从25楼砸下,则约536牛/平方厘米,109斤,足以致人死亡。这次误投苹果砸残女婴的11岁女童,就住在24楼。
高空抛物,所威胁的不特定人的安全,即公共安全。所以,对于高空抛物致人伤亡者,一经锁定,也应考虑依《刑法》第115条规定,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此次肇事的女童仅11岁,为未成年人,另论)。譬如在高楼林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其《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就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
就像“小偷莫伸手,伸手必被捉”那样,如果从技术上能做到“高空莫抛物,抛物必被捉”,从法律上能做到“被捉者”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被追究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那么,一些心存侥幸的素质低下者,恐怕想不提高自身素质都难,想不加强对家中小孩的管教都难。(于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