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抄告单位是“连坐制”吗?
“抄告制”并非权力任性但恐执法成本过高 交通违法“抄告单位”在包括成都在内的部分地区曾试行过一段时间,成都警方再次启动“抄告制度”,其对治理交通违法的决心值得肯定。对此,有人认为该做法涉嫌权力滥用或权力任性,笔者认为该观点未必正确。但“抄告制度”能否顺利推行的关键点在于其执法成本过高,耗费有限的执法资源。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授予交警部门有将交通违法抄告单位的权力。但并不能说明交警部门不能将交通违法抄告违法者所在单位。其一,多数用人单位都将遵纪守法作为员工的考核指标,交通违法当然也在其中。如果用人单位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就需要向交警部门查询本单位职工违法情况。其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需要接受的很多考核中包含着交通违法状况,譬如“精神文明单位”考核中要求被考核单位符合文明交通标准,单位职工或车辆遵守交通法规率达到一定比例。 据此,交警部门将违法记录抄告有关单位实际上履行了相应义务,减少了有关单位的奔波劳累,算得上便民利民的举措。我们不能武断地以法律没有明确授权为由否定交警的抄告权力。典型的如,没有法律明确授权人民法院将公职人员犯罪情况抄告有关部门,但根据“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规定,各地纪检或人事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法院查询当地公职人员被判刑情况。之后为提高效率,人民法院会定期向有关部门抄告相应情况。 而交通违法“抄告制度”的软肋在于其执法成本,执法效率,执法效果。毋庸置疑,公民有义务携带身份证件配合执法,但身份证件并非工作证,不能真实反映职业状况。如果违法者拒不配合,则需要向有关部门查询职业状况,极大地加剧了执法成本,降低了执法效率。而且,在交通违法已成顽症恶性甚至习惯的背景下,纵使抄告了所在单位,单位领导未必会重视,违法者也未必会有羞耻感。尤其是,如果被抄告单位有相应考核任务的话,对其抄告反而是“通风报信”,该单位反而会隐瞒职工违法情况,应付考核者。(史洪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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