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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抄告单位是“连坐制”吗?

来源: 西安日报 作者: 王军荣 郭元鹏 李冰洁 史洪举 2015-09-08 07: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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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告制”缺乏法律授权有违依法治国之义

  在依法治国时代,任何一种执法措施和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说白了就是要有法律授权。那么,成都交警从2009年开始就实行的“抄告制”——这次是第二次启动“抄告制”,而且抄告的范围从行人闯红灯、司机酒后驾车等扩展到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等——是否有法律授权,是一个不能不正视的问题。

  “抄告制”作为一种惩罚措施,不论是在“熟人圈子”里的道德惩罚,还是有单位自定了惩罚措施,都从实质上加重了对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惩罚,是惩罚的延伸,本质上也是一种法律惩罚,如果于法无据,就会遭到市民的抵制和舆论质疑,执法受阻事小,如果市民要求执法交警出示法律依据,执法交警又怎么办?如果市民要状告执法部门,交警部门岂不会败诉,同时,还要受到市民的责难?

  因此,不论交警部门是希望通过启动“抄告制”惩罚行人、非机动车,还是希望通过启动“抄告制”惩罚机动司机违章,事先都要申请立法授权,避免执法于法无据才有底气,同时,又给市民一个认识、接受的时间过程,让市民知道行人、非动机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会被抄告单位或社区,以便自觉主动守法,减少市民违法现象和执法阻力,执法效果好。

  那么,成都交警实行“抄告制”是否有法律依据呢?笔者查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的《实施办法》,都找不到法律授权交警抄告单位或社区的法律条款,是否还有其他法律法规授权,还需成都交警公众一个说法,如果没有的话,那么请先停止于法无据的执法行为,然后申请立法授权,再来强制实行“抄告制”为妥,这也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不可或缺。(李冰洁)

关键词:行人,闯红灯,抄告单位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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