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不办离婚,是善意也是越权
8月20日是七夕节,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表示,8月20日当天拟仅受理国内结婚登记,暂停办理离婚登记。因为人手不够,且感觉不吉利。 农历七月七日七夕节,又被称之为“中国情人节”。为“讨吉利”,近年来,七夕节也成为许多年轻情侣纷纷“扎堆”集中领取结婚证的日子。这种背景下,为顺应这种扎堆“讨吉利”的结婚登记需要,并避免“人手不够”,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决定“七夕只办结婚不办离婚”,并非完全不可理解。 但尽管如此,进一步站在法治高度审视,这样一种“讨吉利”的“七夕只办结婚不办离婚”做法,显然又无法掩饰其侵权越权的不合法性质。一方面,从公民权利角度,这种做法明显涉嫌侵犯干涉了“婚姻自由”这一基本的公民自由和权利,如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而所谓“婚姻自由”,事实上同时包含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缺一不可的方面。因此,一旦“七夕只办结婚不办离婚”,缺少了“离婚自由”的公民婚姻自由,势必将是不完整的。另一方面,从政府行为角度,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的民政局,在没有法律依据情况下擅自决定“七夕只办结婚不办离婚”,厚此薄彼地对待结婚和离婚自由,同样明显涉嫌越权行事,既不符合“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也同时有违“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 在七夕进行结婚登记“很吉利”,而办离婚则“不吉利”——作为一种民间风俗、社会心理,这当然无伤大雅,也无可厚非,但是作为政府公共服务部门的民政局,虽然也算是善意,但严格来说,也是追逐“讨吉利”,更何况还因此干涉到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超越自身法定的职责,显然就很不适当了、也很不应该了。要知道,身为履行法定公共服务职责的政府婚姻登记机构,既非民间“保媒拉纤”的“媒婆”、“红娘”,更非江湖上“只认黄历、不认法律”的大师大仙,“善待权利、认真依法守法”而不是“讨吉利”,才是其行事的根本准则和界限。(张贵峰) |
关键词:七夕节,离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