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不该成为一纸空文
在北京郊区和河北河南等地,端午节又称作“女儿节”。这一天,出嫁的女儿要回娘家看望父母。但如今,很多人父母都在外地,三天的小长假,回趟老家未免有些赶。事实上,对于父母在外地的职工,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长可达45天。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这个1981年出台的规定“名存实亡”,很多人“听都没听过”。(6月21日《新京报》) 探亲假是从1981年开始实施,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却是存在严重的不平衡。一些地方对于探亲假执行较好,这让处在异地的职工有了“常回家看看”的可能。但是一些地方干部却反映,“探亲假”就是一个陌生的名词,只知道有这个假,但是从来没有享受到这个待遇。 任何一项法律、政策出台,关键不在于政策出台得到人民多大的支持,而是看政策落实的效果究竟如何。如果一项制度在人民的强烈期盼下,最终出台了,但是并没有很好的落实,那么岂不是政府在逗百姓玩?那么岂不是让人民空欢喜一场?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中一项就是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最关键的就是要有法必依,也就是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既然探亲假有法律的规定,那么为何还是执行落空?这不就是典型的有法不依?如果说1981年出台探亲假的相关规定过时了,那么就应该及时进行修订,但是不能因为条文出台久了,就将其放在墙上,束之高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异地就业已经不再是新鲜事,很多大学毕业的学子都选择到大城市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小城市出现了很多空巢老人。面对孩子们在外工作,一方面为孩子们能够飞得更高而高兴,但是另外一方面也因为无人陪伴而落寞。 所以,严格执行探亲假,不仅仅是让亲情回归的必然要求,同时更是有利于干部职工正确处理家庭和工作的关系,同时也是对干部的一项关心关爱。(龚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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