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每月10日前不发上月工资 或最高罚20万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2015-06-15 10: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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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到发薪日“走佬”将被直接视为欠薪

  同时在欠薪行为的认定上,意见稿增加规定明确:工资支付义务虽然未到期,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或者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不履行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的,视为拖欠工资。

  省人社厅方面解释,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在用人单位欠薪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经逃匿的情形下,要坐等劳动报酬履行期限届满才下达责令支付指令,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也导致劳监机构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束手无策。故参照合同法等规定作出上述规定,以便劳动执法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快速处理,尽快启动行政司法联动机制,依法追究欠薪老板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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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更快办结工资支付相关投诉

  意见稿还压缩了人社部门处理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时限。现行条例规定,人社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在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最长可延长三十日。征求意见稿则将是否立案的时间压缩至五个工作日,原则上的办结时间压缩至四十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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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

  此外,意见稿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规定,新增条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会共济原则筹集资金,向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收取。欠薪保障基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关键词:广东,工资支付,欠薪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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