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绝钓鱼执法还要多久?
湖南蓝山县交通局的视频显示,7月12日下午,60岁的陈作雄从大门进去三次,最后一次再没出来。两天后,清洁工发现其尸体,警方勘验系自杀。蓝山县16名目击者签字作证,7月12日上午,陈作雄骑两轮摩托车在东门桥头,遭便装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车被扣押。当天下午,陈作雄写了两份“申冤书”,一份留在家中,另一份带在身上,然后走进了交通局运管所。(7月23日《新京报》) 尽管蓝山县联合调查小组22日的书面回复否认了“钓鱼执法”,但依然无法说服“16名目击者签字作证”、其他摩的也曾被“钓鱼”等事实细节。联合调查组表示,“这说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对执法对象的激动情绪予以重视,并做好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这样的官方表态,在人命关天的悲剧面前,未必能释疑解惑,总显得过于轻飘而轻佻。 真相也许契合官方版本,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陈作雄在一个半月内,有4辆摩托车被执法人员扣押”。这种来回反复的纠结,究竟是生计所迫、还是执法之恶?当事人生前的“申冤书”,与调查组的“情况说明”大有出入,那么,究竟孰真孰假、谁是谁非?此时,为何没有关键性的围观群众和目击证人说话? “钓鱼执法”之恶,本质与刑讯逼供无异,只不过,前者属于“温柔版”而已。这些年,因钓鱼而钓死人的悲怆,也不是没有先例。在国外,这种执法方式被称为“执法圈套”,即,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的执法方式。在国内,最典型的例子是2009年上海,白领张晖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遇一“胃疼”男子主动搭车,后被交通执法部门抓获,并以非法营运处罚,遭扣车并罚款1万元。此后,形形色色的“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隐蔽执法”等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频频引发公众关注。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理由以示执法正当性,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 钓鱼抓嫖、钓鱼抓黑车、钓鱼抓大学生……只要“钩子”下去,没有钓不了的“鱼”。好在近年来,上海、武汉、四川等地都表态或立法,禁绝“钓鱼执法”,要求行政处罚要遵守证据正义原则,追责执法钓鱼之果。遗憾的是,在基层执法中,“钓鱼执法”仍难禁绝。原因无非有三:一是罚单任务重,为完成任务而不择手段;二是钓鱼效率高,这是执法懒政的最佳选择;三是失于监管,执法监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眼下看来,“钓鱼执法”最大的问题,也许不仅是程序瑕疵,更在于激化被执法对象的愤懑与冤屈感,从而容易将执法后果引向极端。在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的今天,禁绝“钓鱼执法”行为,还要等多久?(邓海建) |
关键词:钓鱼执法,禁绝,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