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乞丐难题还需分而治之
广东东莞市民政局局长杨东如昨天就备受关注的“东莞丐帮”问题进行了回应。他表示,东莞公安、民政、城管等部门已经就此问题进行了紧急协商,已初步制定了方案,将加大救援力度和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但他同时也表示,面对不愿接受救治的乞讨人员,他们也很无奈。(3月19日《北京青年报》) 确实如此。虽然较之于之前的收容遣送制度,《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是一种进步,但其本身也存在很多不科学之处。一者,它将救助对象定位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是获得救助的前提条件;再者,对乞讨人员的救助遵循自愿原则,使得管理救助机构处于找不到救助对象的尴尬境地。 或许很多人认为救助对象很明确,大街上的乞讨者都毫无疑问需要被救助。其实不然,因为对于职业乞丐来讲,其生活当然不是没有着落,甚至还会有不菲的收入,他们当然不会“自愿”接受救助。反过来,那些需要救助的群体,反倒不觉得自己是在流浪乞讨,比如没有工作的农民工等群体。更为重要的是,有些人愿意接受救助,可是却没有表达能力,比如一些存在智力缺陷的残疾人,或者一些流浪甚至是被拐卖来的幼童。如此一来,救助对象的不明晰不仅会使相关部门在实际中遭遇尴尬,也势必会造成不同部门相互推诿的结果。 很明显,对于不同的群体,不可能采取同样的救助方法。就拿此次被曝光的“东莞丐帮”来讲,对于那些人为使儿童致残,并限制人身自由的,是必须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而对于那些需求型乞丐和职业乞丐,具体的救助办法则需要结合他们具体的特征,从而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乞讨行为,依法打击绝不手软,而对于那些职业乞丐,管理难度要大得多。因为现阶段并没有法律规定不准乞讨,正所谓法不禁则合法,强行禁止乞讨也是对乞讨者权利的践踏,不过这并不等同于乞讨可以不受任何时间地点等条件的限制。 比如在英国,对于乞丐的管理就是根据不同乞丐的特点,采取救助、管理、禁止相结合的办法。对于那些明显需要救助的残疾人,以及没有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体,采取福利救济措施;对于那些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乞行为,或者有劳动能力却不务正业的群体,就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严重者也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职业乞丐,会对其行乞行为加以限制,比如不准在高档会所、公共场合行乞等等,这样不仅保障了他们行乞的权利,也维护了城市的容貌,并且保障了其他人不受乞丐干扰的权利。这种分类管理思路就很值得我们借鉴。 明确救助对象是整治乞丐问题的前提。明白了救助对象才能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分工和责任,分而治之,各司其职,才不至于出现“不归我们管”的僵局。(张松超) |
关键词:东莞丐帮,处罚,救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