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老人者无须自证清白
几天前,发生在广东河源的一起由老人摔倒所引发的悲剧,又在舆论场引发了热议。河源一位街坊吴某自称路遇老人摔倒,他主动上前搀扶并送医,但老人却指证他就是撞人者。双方争执不下,两天后吴某选择了跳塘自杀以证清白。 逝者已矣,评价其最后的选择颇有不忍。但围观者已然看到,生命并不能证明清白。据警方技术鉴定确认,吴某的摩托车并没有发生过碰撞的痕迹。尽管现在看来,这只是个“马后炮”,也不能完全排除老人摔倒与吴某无关。但它的证明力却比吴某的“以生命自证”要更为有力。 本来,从司法程序上看,双方就争议事实皆不能证明而导致“事实不清”的,摔倒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常看到相反的情境:摔倒一方气势如虹,强势索赔;扶人一方却好似无从抗辩,尽显弱势。这种颠倒的索赔生态若不扭转过来,任凭再多被冤屈者喊出“以后我还扶”,任凭再多媒体传递“人间自有温情在”,也难以化解已留存在多数人心中的那片阴影——担心因扶人而惹上麻烦,搞不好还得赔个倾家荡产。 在这个多元化时代,本不缺乏正能量,但也不能无视影响性个案给世道人心所带来的负面冲击。这是一个强调法治的社会,法治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因老人摔倒所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中,具有确定性的是,在证明责任上应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摔倒者要求撞人者赔偿,摔倒一方就得为其主张提出证据来证明是谁撞了他,并且因曾碰撞导致摔倒而产生了多少具体的损失。在这个证明行为未完成之前,声称“帮扶”的一方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帮扶”一方甚至也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他又不是权利的主张者。通常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一方当事人去证明他没有做过某事。 如果实践中举证责任是确定的,因举证不能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亦是可预见的,还会有河源的惨剧吗?摔倒者前来索赔,帮扶的一方以一句“拿证据来!”就足以抗辩,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常态。若是摔倒者不能证明还纠缠帮扶方,警方的适时介入将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必要后盾。摔倒方若是不服,也可选择将帮扶方告上法庭,去寻求司法救济。如果不出现“依常理推测”而是首先依“谁主张谁举证”,这场因摔倒而引发的争执也不至于要耗上某一方的生命。 清白诚可贵,生命本无价。我们不能推定摔倒者都是讹诈者,但我们要呼吁司法通过个案公正给路人以信心,也给扶人者以理直气壮。(王云帆) |
关键词:老人摔倒,自杀,自证清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