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恬:完善医疗鉴定机制才能杜绝医闹
鉴定人的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是鉴定机制中的最大问题 光明网:与过去相比,当前我国的医疗纠纷鉴定机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工作体系。然而,这一机制的运转状况,显然无法适应当前医患关系问题的发展。请问当前医患纠纷鉴定机制存在哪些问题? 何恬:医患纠纷鉴定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当其冲的是鉴定机构中鉴定人的问题。 首先,医疗纠纷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然而,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很少有懂民法学的专家,特别是民法中研究医事法学的专家参与其中。这就决定了法庭在医疗纠纷判决中使用的法律还停留在仅用行政法的早期阶段。 其次,医疗纠纷的鉴定人几乎不审查委托方提供的病历资料真伪,因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现实情况是,法官甄别病历真伪的能力极其有限,这为医方在病历材料上弄虚作假留下了太多方便。 第三,单从医学技术层面看,医学会或医院鉴定机构所具有的临床医学知识能够解决案件中的医学问题,也能解决与诊疗工作相关的部分行政法问题,然而这部分鉴定人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不熟悉,对医事法学的原理运用更是外行。此外,既然医学会的组织机构比医院鉴定机构在设计方面更完美,司法行政机关又批准医院从事鉴定的理由就显得不那么充足。 第四,现实中,法医并不像一些法学专家所认为的那样,既懂医学、又懂法学。来自公检法的退休法医群体长期从事人体的伤害、死亡检验等技术工作,帮助办案人员解决法学中所涉及的医学问题,仅此而已。新的一批法医人才,在高校读书时接触了一些临床医学知识,但学习不系统,所以法医专业毕业的学生是不能获得临床医师资格的,他们的法律知识也只是几十个学时的法学课程。 医疗鉴定中的机制问题让医患矛盾持续并恶化 光明网:在医疗纠纷鉴定中,除了鉴定人本身的资质问题,还有哪些问题让医疗纠纷鉴定无法保证其公正合法性? 何恬:有了具备鉴定医疗纠纷资质的人,对于解决医疗纠纷鉴定来说还远远不够,现实中,很多鉴定过程中的运转机制问题,导致医疗纠纷的鉴定结果无法让各方满意,也就无法起到解决医患纠纷的目的,让医患之间的矛盾持续并且不断恶化。 从鉴定机构本身讲,有些法医类鉴定机构不允许临床会诊专家与当事人双方直接见面,理由是保护专家不受干扰,实际上专家并不介意与当事双方见面,认为直接见面能够获得更多、更准确的信息。这种鉴定操作方式势必会让参与鉴定的临床会诊专家的聘请过程处于不透明状态;有些法医类鉴定机构虽聘请了具有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参与鉴定,但是放弃了鉴定人的职责,把鉴定的分析意见和最终的鉴定意见完全让渡给了会诊的临床专家,有用法医鉴定人的手遮蔽“兄弟跟兄弟鉴定”的事实之嫌。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不言而喻。 从诉讼类案件中的医疗纠纷鉴定来看,很多法院为了让审判法官公正审案,特别规定负责审判的法官不负责选择鉴定机构,由另一部分人负责。这一规定的弊端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一些法院负责鉴定的人与一些私人社会鉴定机构有经济瓜葛,做暗股东,有的也会与医方或者患方勾结,达到各自需要的目的,但是他们却不承受审判法官错案追究制的压力;其二,审判法官从审案中更容易知道鉴定机构的好坏,但是却无选择权。 从非诉讼类医患纠纷鉴定来看,法律规定这一类的鉴定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这就造成了很多弊端,有的医方以此来逃避赔偿,或者有意刁难患方,这就增加了“医闹”的风险;反过来也有患方不配合医方鉴定的情况发生。这一规定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该如何化解,目前法律上还有待研究。 解决医患纠纷需要文明的力量来扼制医院失德和过强的驱利行为 光明网:现在法律已经规定“医闹”可以入刑,有不少地方更规定必须在医院新增警务工作室。从改革医患纠纷鉴定的方式方法出发,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医患冲突发生? 何恬:不久前,深圳、山东等很多地方要求在二级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设置警务室来防止“医闹”,我认为对患者一方不公平,解决医患纠纷需要有一种文明的力量来扼制医院的失德和过强的驱利行为,这样可减少医患之间的一般冲突上升为暴力冲突。 首先,在各地成立专门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在医院建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室,该组织由地方政府直管,且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无关联性。主要工作是接受患方对医方失德的投诉,并开展相应调查,监督和协助医院医务科处理医患纠纷,配合医院警务室开展工作,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这类机构不能作摆设,要干实事,成为医院的常设机构,当医疗纠纷鉴定人碰到医患双方说法不一时,可以提供中立客观的评价。 其次,允许临床医学专家和民法学专家,特别是是研究医事法的民法学专家共同参与医疗纠纷中的非诉讼调解。在医患双方同意非诉讼调解的前提下,由医学伦理委员会出面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和民法学专家共同参与非诉讼的调解,召开包括双方都在内的见面会或听证会。 最后,在医疗纠纷的诉讼案件中,委托方应增加委托要求。其一,可以对鉴定人的技术资质提出要求,既懂临床医学,又懂民法学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是最理想的人选,可要求鉴定书中能反映鉴定人的资质,医学的最高学历等;其二,可以对鉴定书提出要求,要求鉴定书公开鉴定的过程和鉴定所依据的方法等;其三,要求审判法官对鉴定履行审查的义务,在双方对鉴定意见有争议时,法官可以让鉴定人出示自己的相关证件,直接检查鉴定存档材料中临床专家的会诊意见等。 |
关键词:医疗,鉴定,纠纷,医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