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恬:完善医疗鉴定机制才能杜绝医闹
近年来,因医患纠纷而导致的恶性冲突事件频繁发生,让人们对当前的医患纠纷心有余悸。怎样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怎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怎样完善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这些都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话题。 实际上,在任何社会和国家,医患纠纷的出现都在所难免,由谁来决定医患之间的是非对错至关重要。因此,在医患纠纷出现之后,是否有一套完善、顺畅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就成为能否让医患双方都心服口服的关键,也成为医患纠纷合理解决,而不是选择通过“医闹”解决的根本所在。 当前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应该怎样理顺这一渠道,让医疗纠纷在酿成恶果之前就得以消解?光明网记者采访了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医事法学教授何恬。 医学会、法医机构、医院是当前医疗纠纷鉴定的三大主体 光明网:医患纠纷出现后,无论是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还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医疗纠纷鉴定都是认定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医疗纠纷鉴定制度的演变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何恬:1998年之前,所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牵头,群众意见很大,说是“老子跟儿子鉴定”。1998年之后,法院的法医开始涉足此类司法鉴定。2002年之后由医学会接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工作,群众仍有意见,说是“兄弟跟兄弟鉴定”。 2002年鉴定改革之后,全国司法机关的鉴定类机构不再接受社会鉴定,取而代之的是社会类鉴定机构。社会类法医鉴定机构就分为私人合伙的鉴定机构和事业单位的鉴定机构,后者一般为学校和公立的大医院。 此前,法学理论界有一场广泛探讨,即法医能否做医患纠纷的鉴定人。反对者认为,法医不懂临床医学,没资格做这类鉴定人;赞成者认为,法医懂法律知识,且医学知识比法官强,与医院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便于保持中立。最后,赞成的一方获胜,法律允许法医介入这类鉴定,过去叫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现在正确的叫法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医学会主持的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目前,从事医患纠纷鉴定机构的实际上有三种:一是医学会,由医学专家担任鉴定人;二是法医类的社会鉴定机构,由法医担任鉴定人,有的医生也来担任专职或兼职鉴定人;三是医院,也由医学专家担任鉴定人。 当前,医疗纠纷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如果两个法规之间有冲突的,就用《侵权责任法》。新法优于旧法,后一个法规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位阶更高。不过,鉴定仍采用双轨制,即医学会和社会机构的鉴定都在开展,由医患双方共同决定选择哪类机构。 |
关键词:医疗,鉴定,纠纷,医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