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票挂钩贷款是“信用惩罚”扩大化
2日,南京政府法制网全文公布了《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逃票现在最多罚款20元,以后将按最高票价的5倍至10倍处罚。同时,逃票三次及以上的还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从理论上说,逃票行为说明了当事人在个人信用上存在严重欠缺,对其进行必要的“信用惩罚”也是说得过去的。但在笔者看来,对地铁逃票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再进行“信用惩罚”,有“信用惩罚”扩大化之嫌。 为什么这么说呢?有人之所以逃票,就是想省点钱,那么对逃票人进行经济处罚,让其得不偿失,是最“对症下药”的举措了。只要罚款额度足以让其感到“痛”,只要通过加大查处力度,让逃票成功的概率越来越小,那么就一定能够遏制逃票行为。 换言之,个别市民因为偶尔的逃票就要背上很长一段时间的不良信用记录,甚至在办理信用卡、申请房贷等经济活动中处处受限,这样的处罚结果和他们的逃票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相比,显得有点过于严厉了。再者说,有些人确实“一而再再而三”地逃票,但被抓三次以后就彻底后悔了,也改正了,那么就不应再强迫他们背上长期的“信用罪名”。 近几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政府在社会管理工作中把公民一些违规违纪或是违反道德文明的行为和信用记录挂钩的做法。尽管出发点是好的,却有“信用惩罚”扩大化之嫌,应谨慎对待。(苑广阔) |
关键词:逃票,挂钩,贷款,信用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