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免责书,违法失德第一课
9月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9月16日《南方日报》) 其实,学校对学生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并不必然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根据民事法律,学生自杀、自伤事故对于高校民事责任认定而言,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在极端情形下,如果校方或员工直接逼迫学生自杀,自然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校方存在较大过错,如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自残事故,校方将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校方存在一定过错,则要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学校和有关教育人员工作无不当,则并无责任…… 那么“自杀免责书”有效吗?正如,有专家所言“关乎生命的事情,怎么能拿来协议?”除了人身保险合同之类的特殊法律关系,法律在原则上不允许设定以生命健康权受损害为标的的契约。《合同法》第53条更是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可见,该校想通过强迫学生签订保证书来免责可谓打错了算盘,这只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掩耳盗铃之举。不得不说,学校给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违法、失德第一课。这是打着伪法律旗号来糟蹋法律,高举假契约精神来践踏权利。一个自杀发生率高的大学不是一所成功的大学,大量事实表明,不抓学生心理健康的学校和学院,最容易出现学生自杀事件。如果校方真的不想承担责任,则更应该从完善学校的管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着手。一个最简单的道理,无事故则无责任。(舒锐) |
关键词:自杀免责书,体罚,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