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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谣”司法解释的落脚点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http://www.hebei.com.cn 2013-09-10 09:07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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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最高检9日公布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具体量化的入罪标准。

  “两高”此次出台的有关打击网络谣言、诽谤的司法解释,是对公众某些担忧的及时回应。近一段时间,公安部门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几乎每天都有造谣传谣者被抓的消息传来。虽然,网民对其中一些地方发生的打击网络谣言事件产生了一些争议和忧虑,但“谣言必须打,打击须依法,严防扩大化”这条某市公安局近日在官方微博上发布包含以上表态的微博,两小时内转发过万,获得网友一边倒的支持。这表明,如果打击谣言的行动出现对象和范围的随意化、扩大化,将不可避免地引起公众的普遍担忧。整治谣言是件利网利民的好事,但也要谨防执法过程中出现混淆法律概念、突破法律边界,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现象。

  “两高”司法解释的及时出台,恰是对今后打击网络谣言行动的有效规范。这一解释在弥补打击网络谣言、诽谤等方面的立法空白的同时,也让目前公安部门的集中打击行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坚守法治底线,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网络实施诽谤构成犯罪的要件中,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其中包括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以及诽谤行为的后果等。这样的具体规定让“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同时,这也意味着,有关解释为网络诽谤罪规定了门槛,如果相关当事人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情节严重”情形,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司法解释的门槛,无疑是对广大网民表达权的保护。

  我们看到,“打谣”司法解释的落脚点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执法者的素质参差不齐,必须谨防“好经”被歪嘴和尚念坏。例如,“解释”中规定了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被转发次数,是构成是否犯罪的要件。但是,众所周知,点击、浏览和转发数量,很容易被“注水”、被操纵。“解释”中的有关标准,如果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予以严格遵守,将可能使一些本是轻微违法的当事人,罹获超出实际社会危害的重罪。而且,由于网络水军等不良势力的存在,也要谨防一般网民利用水军构陷他人。因此,在“打谣”司法解释出台后,尤为重要的是在执法过程中的严格恪守法律,和对执法者的有效监督。对未来出现的突出案件或争议案件,必须严格厘清事实,让案件的审理公开透明,让广大网民理解、信服。

  “打谣”司法解释为网络造谣诽谤等犯罪行为划定了明确的界限,让每一位网民在“直抒胸臆”的时候,多一些掂量、多一些理性、多一些自律。这将有助微博、微信等公共信息平台免于成为“语言垃圾场”,避免网络暴力等舆情撕裂民情现象的发生。同时,有关司法解释也为执法者划出了边界、红线。执法者必须恪守红线,才能让打击网络谣言行动不会“跑偏”,才能让公众免于“动动鼠标,就会犯罪”的恐惧,才能建立推己及人的公共理性,才能在百家争鸣中构建共同的社会价值观。(樊大彧)

关键词:网络造谣,诽谤,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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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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