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谣要给网络举报留足空间
最高法昨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网络谣言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明确网络诽谤犯罪适用公诉七种情形;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眼下,公安机关正开展集中行动,打击网络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打击也面临着执法难题:其一,一些打击行为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其受到“无法可依”的质疑;其二,在个别地方一些有争议性的网络“造谣者”也被纳入网络谣言打击范畴,从而带来打击扩大化的舆论之忧。比如说,安徽砀山网民在自己微博发布消息称,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6人死亡,当地以“散布谣言”为由将其“行政拘留5日”,因为车祸的实际情况是10死5伤。迫于舆论压力,警方随后又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将网民送返回家并致歉。 因而,“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为打击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等行为明确执法边界,同时也为个人发布网络言论划定边界,既很及时也很有必要。一方面可以防范打击行为扩大化,另一方面也是对网民的善意提醒,毕竟只要是个网民,就会不经意间转发、评论,或者发布原创言论,这些言论的尺度和界限在哪里,司法解释说得很清楚。 尤值得注意的是,在打击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的同时,也应保护网络言论权利和网络举报。前不久,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特意设置网络举报版块,这其中已经传递出网络反腐的积极信息。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表示,打击网络谣言、网络诽谤与“网络反腐”并不冲突,“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明确,“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这些细化的规定既保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也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这就要求,在具体执行中给网络举报留下足够的空间。有不少网络举报刚开始就遭到当事人或者其所在部门的否认,有的甚至还倒打一耙说举报者造谣。像记者罗昌平在网络上实名举报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时,即被国家能源局回应是“纯属污蔑造谣”,并表示“正在报案、报警,将采取正式的法律手段处理此事”。在政府部门出面否认并称举报者是造谣后,性质如何界定?是算“部分内容属实”进而予以宽容?还是听信“官谣”而将举报者列入“诽谤罪”起诉?因为这些网络举报很容易被网友关注,因而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可能性极大,而如果当初以此规定被当作“情节严重”而列入诽谤罪,或许就没有了后面的刘铁男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毋庸置疑,网络谣言、网络诽谤要打击。但在执法中,还需相关部门以宽容心态看待网络举报,特别是划清网络举报和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的界限,从而保护、鼓励网络反腐。 |
关键词:网络谣言,诽谤,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