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渤海潮>>社会民生

个人极端行为岂有同情之理

http://www.hebei.com.cn 2013-07-29 08:08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中国似乎正在进入一个由个人极端行为导致的恶性案件多发期。不幸的是,恶性案件频发又碰上了一个自媒体时代。在活跃的网络舆论平台上,我们能做的,就是如何将信息流通加速的有利面最大化、不利面最小化。

  无法回避的一个规律是,负面新闻更容易得到传播。网络媒体的超链接、旧闻存储、自动聚集以及病毒式的传播方式,对传播的内容而言,很容易产生“放大效应”。那些在传统媒体时代多归属于“地方新闻”的事件,如今在互联网上也能迅速波及全国,并引发效仿。

  当然,没有哪个媒体愿做“教唆犯”——哪怕是无意的。在这方面,传统媒体和网络“大V”有更多的引导责任。在现实的网络舆论生态中,网民借助网络发泄情绪、表达不满、舒缓压力的比例很高。应当承认,这是一种需求,它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压力减了负。而它的负面作用则在于,言说者发泄了自己的情绪,却导致了这些言说的受众被强化了某种情绪。

  网络“大V”也应该认识到,自己的网络言说,是公共舆论平台上的言说,而非某个小圈子的小主题讨论。当粉丝们对“大V”逐渐形成信息索取的媒体依赖后,“自媒体”事实上已具有公共性。一个属于“公共”的舆论平台,信息披露理当客观、中立、平衡。这并不是要磨灭个性,而是对受众负责的媒体责任底线。

  比如,英雄化“个人恐怖主义”就是一种不好的舆论导向。针对不特定民众制造恐怖事件,于国家无益、于社会无益,于个人也无益。它带来的直接伤害和恐慌情绪的蔓延,撕裂了当下阶层冲突的伤口,让社会不得不用很长一段时间来慢慢缝合。不否认有极端事件的制造者,在个人维权上有可同情之处,但同情罪人尚可,同情罪行则不行。这是大是大非,容不得半点含糊。

  从人到罪人,很多时候只是一纸之隔。凡犯罪必有内因和外因。制定公共政策,要多分析犯罪的外因,如此才能为遏制恶性事件的发生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而预防犯罪发生,则更多应分析犯罪的内因,如此才能为防范恶性事件的传递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可以宽慰的是,传统媒体相对于网络平台的后发优势,使得他们在营造和引导正向舆论氛围上,显得更为理性。媒体必须对受众负责,追寻犯罪的根源是媒体的任务;谴责犯罪并压制犯罪情绪的滋生蔓延,也是媒体的责任。

  个人极端行为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最大特征,就是组织、策划、实施多由一人进行。它的隐秘性强、不确定性大,防范、预警和处置都较为困难。毫无疑问,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根本无法完成对个人极端行为的管控。加强安检和巡逻,亦非有效的应对之策。化解之道,还在政府、社会、媒体和个人的协同努力。当政府守住了公正底线,社会守住了公平底线,媒体守住了平衡底线,个人守住法律底线就是可期待的。(王云帆)

关键词:个人极端行为,犯罪,恶性事件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芦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