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言论”界定,法律还需探讨
日前,歌手吴虹飞因在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被指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受到警方刑事拘留。27日,吴虹飞的代理律师首度发出声明,称其言论没达到刑事犯罪具有的标准及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吴虹飞这条充满争议的“想炸建委”言论发表于冀中星制造北京首都机场爆炸案后约9小时。从内容和时间点上,至少存在言语偏激的情形。事实上,对其所言不当,外界几无异议。然而,在对此番言论该不该被视为危险言论,进而受到刑事追责的问题上,共识并未形成。 截至昨晚,央视网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发起是否该判刑的调查显示,超过八成网友认为吴虹飞言论虽不妥,但不至于判刑。这与吴虹飞律师的看法基本相当。不过,可以看到,同时也有近两成参与投票者认为该恐怖言论已危及公共安全。观点的对立,其实是对危险言论的理解不同。 危险言论与正常言论表达权有很大的区别。人们一般理解的言论自由,并不是说言论没有边界,言论不受管控。诸如一些与人类、文明基本价值观念相悖的言论,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甚至公共安全的言论,都有必要纳入社会管理范畴。对于突破言论底线的危险言论,任何国家、地区不会坐视不理,采取限制、惩治的动作亦属正常。不过,这里很重要的一点,是如何认定危险言论,不使限制危险言论成为正常言论表达的阻力。正因于此,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标准界定危险言论。 什么是危险言论?危险言论是不是必须以一定危害后果为条件?一种牢骚或牢骚基础上的过火表达,能不能算得上危险言论?当下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这三个问题上。具体到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此行为有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因素。现在的问题在于,就这几点,法律没有更为细致的规定,以至于同样的一句话一个行为,会出现两种判断走势。一旦稍有认定偏迟,对于言论当事者尤为不利。 应当说,每一条言论都有着内在的复杂性。从主体上看,言论可以代表具体个人,也可以代表某个机构。从目的出发,可以是一般性的表达、情绪宣泄、蓄意恐吓、恶意煽动,也可以是艺术创作。想要分清特定情形下的某句话,代表谁、指向什么、有没有不端目的,并不容易。这恰是确立“危险言论”范畴的过程中,最需要讨论的地方。客观而言,就目前来看,国内相关讨论还不充分。 依法治国是我们的目标,言论管理亦应有法可依。在法律上明确危险言论的边界,减少言论问题管理和执法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对于维护公民权利、保障公共安全和树立良好的法治国家形象,都有重大意义。 确立言论的边界是一个国家不断明确公民言论权利的过程,它通常要经历较长时间的摸索变更。以美国为例,其在言论界定上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即建立在不同层面的讨论、不同时代各种判例的累积和修正的基础上。我们并不提倡危险言论标准仓促确立。以有争议的个案为起点,开始从言论边界探讨到明确相关立法,是较为可行的一条路径。(付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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