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捐疑云“很有必要”公布
山东聊城15岁少年闫森去世后捐献器官救5人,学校为其贫困的家庭募捐31万元,在给了家属6万元后,学校却将剩下的25万余元转捐给了当地慈善总会。“不合情理”的转捐,伤透了家属的心。学校回应称“有些问题没必要过多地对外界公布”,聊城慈善总会拒“退款”。(7月15日《人民日报》) 在官办慈善陷入信任危机的语境下,脆弱的慈善事业经不起任何丑闻的折腾,可以说,再没有比善款得不到妥善使用、善心得不到妥善安放,更能激发社会的愤怒和道德感了。背离人情的强制转捐,学校矛盾重重的说法,慈善总会拒“退款”的态度,再次击中慈善的软肋。 让人匪夷所思的是,闫家收到6万元治疗费后,剩余25万元善款竟被学校以一纸前后矛盾的“协议”捐给慈善总会。这份《捐款协议书》规定,“所捐款项用于闫森同学患尿毒症姐姐闫淑青的医院治疗费用”,但学校的《爱心捐助倡议书》却明确号召师生“向这个正在经历着苦难的不幸而伟大的家庭伸出援手,以告慰逝者,温暖生者。”显然,捐款面向的是闫森家庭,而不只是为了解决闫淑青的治疗费,学校师生也是这么认为的,那么捐款理应全部给闫家。 退一步讲,即使按“协议”来,学校的说法也站不住脚。学校称闫淑青已出院,捐款目的已达到,决定终止捐助,剩余善款捐给慈善总会。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冷血说法,学校的“目的”难道仅仅为了闫淑青器官移植的手术费?将来复查、服药以及定期治疗的钱怎么办? 必须指出的是,善款的所有人不是学校,而是参与捐款的全体师生家长,学校没有权力动这笔钱。正因如此,当地红十字会才没敢接收这笔钱。善款被转捐,大部分师生家长竟毫不知情,有家长甚至认为闫家早拿到钱了。捐款是无偿的赠予行为,用途很明确——闫淑青本人治病和家庭,在目的没有达到的情况下,学校的转捐实质上是一种挪用行为。 更让人愤怒的是,当地慈善总会竟拿“系统”说事,称“捐款一旦进入慈善总会,就不能再退出”。接受了不该接受的善款,又摆出“只能进不能出”的冷漠面孔,岂不是亵渎了“慈善”二字?被转捐的善款已变味,师生的爱心已被践踏,此情此景,用一位参与捐款家长的话来形容比较恰当:“他们做的,让逝者寒心,让聊城蒙羞。”相关部门有必要彻查此事,公开真相,从而给爱心一个交代。(陈广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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