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广场舞不当回事
漫画/李宏宇 夏日的夜晚,广场舞是一道靓丽风景,却也给部分人带来了烦恼。日前,有居民反映小区里每晚都有人跳广场舞,既影响他人休息,也占用了其他居民的公共活动空间。但是跳舞者不认为自己“扰民”了,并抱怨小区活动空间有限,他们也没别的地方可去。(7月11日《大江晚报》) 一边是喇叭里嘶吼着《最炫民族风》,一边是健身爱好者随着歌声自由起舞,这在很多城市都是司空见惯的风景。但问题是,伴随着广场舞拥趸渐多,“舞林门派”也多了起来,有跟这个师傅的,有粉那个舞者的,舞技一较高下,喇叭一拼高低,给附近的居民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 广场舞成了“扰民舞”,看似一个小问题,实际上也是一道民生难题。俗话说“见微知著”,如何对喜欢锻炼和追求安静的人群的不同诉求作出回应,考验着城市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智慧。作为城市的管理者,社区居委会和市政管理部门应切实承担起责任。在充分考虑不同人群需求的前提下,制定合情合理、合乎实际的制度和规范,约束两方居民的行为,以取得“两全其美”的效果。 广场舞扰民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法谚有言,“你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不扰民、不侵权,随便怎么跳,都是民众的自由。但如果各用各的喇叭,为了自己跳舞的自由而无视居民休息的权利,这恐怕就不单单是道德问题了。根据2008年国家颁布的《城市区域噪声标准》,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的环境噪音最高限值是“昼间60dB(分贝)、夜间50dB”,超标了,环境执法部门自然应该“该出手时就出手”。此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噪声污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警告后不改正的,还要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我们关注PM2.5,关注水污染,同样,我们也关注赖以生存的声光环境。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相比,声光污染常常被拎到道德层面去探讨,但实际上,它同样是亟待整治的环境污染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扰民的广场舞早就该依法取缔了。(邓海建) |
关键词:广场舞,扰民,声光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