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为善行保驾
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近日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保护规定》明确了若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救助人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月9日《人民日报》) 这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在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成为一种高风险的行为时,这样的立法来得“恰到好处”。一方面,它从法律层面厘清了一个基本常识:被救助人应该感恩,救助人应该被保护。这个基本的价值观念和逻辑顺序不能颠倒。如果一个社会,被救助人总是想着把责任推给伸出援手者,以便减少自己的损失,而心有见义勇为念头者,总是想着自己可能被抹黑、被冤枉,这个社会的好人一定不会形成气候。 另一方面,它规定了保护救助人的具体路径——不是口头说说,不是道德呼吁,而是以一种可操作的法律模式,最大限度地保护救助人的权益。这就是法律的作用,当一种现象必须被重视时,法律通常能够提供最高的保障。假如,在面对“好人没有好报”的尴尬时,社会总是习惯以道德进行谴责,则好人除了获得一点心理安慰之外,还是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在面对复杂问题时,我们必须学会用法律来进行梳理、界定、解决。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法律会让问题变得简单一点,变得可控一些。 所以,在现实的道德困境中,应该看到好人法的作用。这是对好人的一种最基本的保障。这是好人法可以起到的作用。当好人法实施之后,那些被冤枉的情形将会大幅减少,因为冤枉好人成为一件有难度,而且有风险的事情。这样做可能得不偿失。相应地,好人也就容易获得正面的鼓励和奖励,他们不会再轻易遭受无端的指责,他们不用再担心自己的善意换来的是诬告。(乾羽) |
关键词:好人法,保护救助人,见义勇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