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好人法”扶起跌倒的老人
仔细品味深圳市出台的“好人法”,其“落实”的意味要大于“创新”。《保护规定》主要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罪推定”体现了现代社会的基本法治精神,“谁主张谁举证”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举证原则。深圳的“创新”立法,其实是对我国相关法律原则的细化,将相关条款集中以条例形式出现。 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近日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将为“好人”撑起一把保护伞,被救助人若诬告救助人将承担法律责任,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保护规定》主要包括,若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救助人承担;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发生的,以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为代表的一些争议判罚案例,凸显了我国法律机制中的不足——缺乏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由于我国缺少有关专门立法,当被救助人状告救助人时,一些本是做好事的救助人容易“沦为”侵权人,并陷入名誉与物质双双受损的尴尬境地。“彭宇案”发生于2006年,南京徐老太在路边被撞倒摔成骨折,她指认撞人者是彭宇,法院一审在认定彭宇无过错的情况下,让其赔偿4万多元。2009年发生的天津“许云鹤案”,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告上法庭,最后许云鹤被判赔10万元。 分析“好人”被告上法庭这种尴尬事,通常首先想到的是道德问题。的确,一段时间以来,助人为乐等优良传统逐渐淡薄,一些人受畸形功利思想影响,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做事不考虑他人利益和感受。但是,除道德因素外,这类尴尬事的发生还有更复杂的原因。从医学角度看,部分老人在受伤后错误地指认救助人,有时确实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受当时精神和生理状态的影响。一般人尤其是老年人,在遭到突然刺激,身体遭到严重伤害时,对事物产生错误印象和记忆,也是可以理解的。而在道德和精神障碍等因素以外,一些案例中也存在故意诬告行为,这些诬告者以获取巨额赔偿为目的,此类案件属于敲诈勒索,已经涉嫌犯罪。 施救者好心救人,却被告上法庭,当这种事件一再发生并被媒体广泛报道,客观上造成十分消极的社会影响,甚至有老人倒地后,众人唯恐担责一哄而散。深圳市立法机关此次紧扣社会热点,出台《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这一弥补性法规,确实反映了公众的呼声和需求。相信该法规在未来的执行中,不仅可以保护“好人”的利益,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此前一些争议判罚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这些争议判罚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严重忽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有关办案法官要么是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对当事双方各打“五十大板”;或者以同情弱者的姿态,用所谓“人情”取代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这些争议性判罚虽然只是个案,但给社会风气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亟须有针对性地予以纠偏,挽回影响。 仔细品味深圳市出台的“好人法”,其“落实”的意味要大于“创新”。《保护规定》主要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罪推定”体现了现代社会的基本法治精神,“谁主张谁举证”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举证原则。深圳的“创新”立法,其实是对我国相关法律原则的细化,将相关条款集中以条例形式出现。作为一个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深圳“好人法”的出台,可以帮助当地法官依法判案,相信它也可以有效免除好心助人者的后顾之忧,为矫正时弊做出贡献。 |
关键词:好人法,深圳市,保护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