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老人,“亲自”才有效力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使得老年人获得一项新权利——“被探望权”。而在现实中,虽然法律也同样规定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在用人单位处于绝对强势的语境下,多数子女还是难以拿出法律文本来抗衡单位,这也使得“常回家”并不是那么好实现。 这就催生了一项新服务“代看望老人”。从表面上看,这是一种代理行为。然而,根据民法原理,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进行代理,否则无效。这包括结婚、收养子女、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等有严格人身性质限制的行为,自然也包括了看望老人。 看来,如果子女想请别人来代为履行探望老人的义务,可以说是打错了算盘,法律并不承认。当然,如果子女在亲自慰问老人的基础上,请人来陪陪老人,代为送送礼物,则可以看成是表孝心、尽孝道的创新形式。 “常回家看看”上升为法律之后,具有了强制性、可诉性。前不久,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在理论上,如果被告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还将面临拘留措施。然而,强扭的瓜不甜,如果真要拿着法条逼着子女去看望老人,也许将适得其反,甚至将使双方关系更为紧张。 因此,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我们更应该发挥法律的指引、劝导作用,让子女自觉地履行相关义务。其实,“常回家看看”并没有那么难,法律规定的是“看望或者问候”,这也意味着,子女尽孝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不仅可以面对面地“看望”,也可以采取各种形式进行“问候”,如电话、写信、视频等,但前提是必须亲自而为。 所以,如果真的出于客观原因无法“回家看看”,有上网拍淘宝的时间,倒不如拿起电话,给远在家乡的父母打个电话问候,这不仅履行了法律义务,更让父母获得了实实在在的慰藉,节省下来的钱还可以给父母买份礼物,何乐而不为呢?(舒锐) |
关键词:代看望老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